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养老金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上获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报、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将不再办理。
参保范围和对象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解决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对象(通常简称超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曾经与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人员,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人员,知青;二是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三是具有城镇户籍。
超龄人员的年龄按2010年12月31日的实满年龄确定。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身份证的记载确认出生年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确认出生年月。
参保缴费标准
超龄人员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缴费金额为51413元。
缴费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对高龄人员减少缴费。2010年12月31日年龄为65周岁的超龄人员的缴费金额可减少1500元,6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可再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不得减少到38400元以下(不同年龄的高龄人员的缴费标准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二是对低保超龄人员实行缓缴。参保时属于城镇低保对象的,可持低保证和社区证明,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分期缴费协议,分三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31日前的第一次缴费不低于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的第二次缴费不低于11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的第三次缴费应交清余额。如缓缴人员第二次交费时,余额已低于11000元的,应在第二次缴清余额。
待遇计发
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部分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固定职工,1990年4月前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后,退休时间视同2010年12月。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09年的确定,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缴费年限为15年。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超龄参保人员参加2011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时年龄不同的超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同,以只有15年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为例:50岁至60周岁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大约为575元,年龄越大月基本养老金越高,69周岁的人员为682元。
已参保超龄人员的特殊处理
我市统一规定,所有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从2011年9月起计发。
符合条件的已参保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龄人员,可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原已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川人社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的1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差额后,从2011年9月起按照川人社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已参保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超龄人员,可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原已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川人社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的1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差额。补缴费后,1990年4月前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重新按川人社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原已执行的基本养老金不变,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9月起执行。
申请办理程序
超龄人员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除节假日外),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组)领取《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2011年)》。
超龄人员应在2011年12月9日前(除节假日外),持《审核表》到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到原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参保初审登记。原工作单位依据超龄人员的工作资料,对超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公示,填写公示情况和单位初审意见,并在《审核表》上加盖印章,与记载超龄人员工作经历的原始依据或加盖保存原始依据单位印章的原始依据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一并返还超龄人员。
超龄人员应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除节假日外),持盖有原工作单位印章的《审核表》以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区县社保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县社保符合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缴费以及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记者 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