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杜文松、蒲军霞夫妇在其表哥任先礼的说服下从深圳回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进行创业,杜文松、蒲军霞夫妇出资6万元现金从表哥任先礼处购买了南充市嘉陵区乡镇企业局(1996)031号文件、南充市嘉陵区计划与经济局(1996)166号文件、南充市嘉陵区秦巴山区扶贫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96)10号文件。
杜文松、蒲军霞夫妇以三份文件为依据,开始投资筹备成立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1998年12月20日杜文松以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南充市嘉陵区国土局鉴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配套、规划、出让金、占地费、耕地占有税、评估等费用。
2001年3月7日本案被告任先礼在原告杜文松不知情的状况下在嘉陵区国土局取得了原告杜文松、蒲军霞夫妇创办的“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所有的南市嘉国用(2001)字第000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非法将该证书抵押给何清远,何清远借给任先礼现金58000元。由于任先礼未履行清偿义务,被何清远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诉讼中顺庆区法院对“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进行了查封。
杜文松、蒲军霞夫妇得知后,于2001年9月23日以任先礼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归杜文松、蒲军霞夫妇所有。2001年12月20日嘉陵法院作出了(2001)嘉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一、尚在筹建的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归原告杜文松所有。二、被告任先礼赔偿原告杜文松车费200元、餐饮费300元共计500元。宣判后任先礼不服,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任先礼伪造的杜文松受权的《肥料厂代办代管和其它事务协议书》的司法鉴定书(即:南嘉检技鉴(2002)07号笔迹鉴定书),此《鉴定书》充分证明:《肥料厂代办代管和其它事务协议书》系任先礼炮制的伪证依法不能采信。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南充市中级法院仍然一意孤行采信伪证,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4)南中法第52号判决书,判被告任先礼胜诉。
在二审诉讼期间发生了案外人蒋建国到嘉陵区工商局办理了“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工商登记,取得了5113042800132号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原告杜文松、蒲军霞不服,多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8年7月1日省高院作出(2008)川民监字第360号民事裁定,裁定指出:南中法第52号判决确有错误,“指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而南充市中级法院故意对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拖了三个月后,又发回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同时“内部函告”嘉陵区法院按合伙纠纷处理,错误追加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合伙人”蒋建国参与诉讼,嘉陵区法院不敢对抗中院的指示,在2011年7月以(2010)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令被告任先礼支付原告杜文松、蒲军霞案款39202.68元。
该案在南充中院、嘉陵法院之间反复审裁十余年但都未依法从根本上支持原告杜文松、蒲军霞夫妇的合理诉讼请求。原告认为(2010)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存在下列问题:
一、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是被告任先礼在侵害原告杜文松、蒲军霞夫妇合法拥有的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的侵权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跨越时间段为法院应审理1998年至2001年9月23日之前的原告诉求,被告任先礼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维持(2001)嘉经初字212判决,但该案件的审理对象却远远超出了原告的起诉范围,却另外审理原告杜文松未向法院诉求的2002年以后的与诉求无关的内容。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二、本案唯一的被告任先礼从未出庭参加过审理。更荒唐可笑的是事,判决书中还写上“被告任先礼当庭否认”的内容让人不可理解、接受。
三、南充中院对一审法院在审案件以“内部函”的名义插手,毫无理由地追加案外人蒋建国及原告本人合法拥有的“南充高效浓缩化肥厂”为诉讼当事人,这样做不仅违反了“独立行使审判”的司法原则,也引深了对案件实体的混乱和程序的不公,直接影响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
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统一,应当以法律效果为基础,
南充两级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松、蒲军霞夫妇案件上过多的关注自身利益,两级法院办案人员上下勾结、与被告恶意串通,置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管、生死不顾、致使本案留下的社会隐患,历经10多年时间至今仍未终结。经省、市区各级法院前后9次裁定和判决。一审、二审两级法院至今仍然不纠正错误,致本案原告杜文松、蒲军霞夫妇的合法权益长久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合法保护。
试问本案办案人员现在的法院是否还是人民的法院?法院之内是否还有国法?公堂之上是否还有公理?
万般无赖、走投无路、杜文松、蒲军霞夫妇恳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领导和朋友伸出援助之手,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督促两级法院纠正错误,依法维持(2001)嘉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无助的公民: 杜文松,蒲军霞
电话:15682197587
2011年 10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