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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四川巴中市兴文镇强拆致90岁老红军上吊身亡》在中华论坛火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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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怕被拍砖  所以特此声明 我不是官,所以不能贪腐!(是不能,不是不想哈;P)我也不是兴文人。(不是受益人):lol

发表于 2011-10-2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野蛮拆迁不对,没有国土资源部的批文搞开发不对,趁着拆迁搞开发想自己私欲膨胀不对。

发表于 2011-10-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兴文是违法战地,国家还没批准,红头文件都没有,上千亩土地这么容易吗,要坼迁就叫政府拿红头文件来,不然就不准他们来坼,农民朋友熊起,

发表于 2011-10-2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0-2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头文件拿出来,公布在网上,拿不出来吧就是欺骗老百性

发表于 2011-10-2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真的,真的吗?
发表于 2011-10-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0-2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没说谎,

发表于 2011-10-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你不是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妩媚青春 发表于 2011-10-25 15: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兴文是违法战地,国家还没批准,红头文件都没有,上千亩土地这么容易吗,要坼迁就叫政府拿红头文件来,不然 ...

兴文是违法战地,国家还没批准,红头文件都没有,上千亩土地这么容易吗,要坼迁就叫政府拿红头文件来,不然就不准他们来坼,农民朋友熊起,



官大一级压死人,谁大谁狠听谁的,强奸民意,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1-10-2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国土资原部的批文,要坚决抵制!保为自己的家院要考大家共同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房屋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发表于 2011-10-2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在巴中早晚要现,只是不知道是不是这次?

发表于 2011-10-2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在巴中早晚要现,只是不知道是不是这次?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

发表于 2011-10-2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这个发言人的回复的确没有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

                                                    国土资源部
                                                    2011年5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部强调禁止违背民意搞强拆强建


坚持耕地红线,加大基本农田整治力度
  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整治规模
  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收益和保持农村特色
  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更不能强拆强建
  10多年来,农村土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是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建设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12年间,全国依法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是4000多万亩,通过土地整治,共补充耕地4500多万亩,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是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目前全国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高达229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上限150平方米,通过对农村散乱、废弃、闲置的建设用地整治,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节地率达到30%到50%。
  第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引导和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升生产力,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就业和增加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使用,解决了部分资金问题,推动了新农村建设。
  第四是扩展了城乡建设发展的空间,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节约出来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当地发展非农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同时,按照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将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获得的土地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农村的发展和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有的地方整理的耕地质量不高,在确定村庄拆旧、建新和集居规模的时候,对农民的耕作半径、畜禽养殖、居住成本的考虑不够充分。三是部门的联动协调不够,资金整合的力度还很有限。四是收益分配不够规范,有的项目是市县自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差异比较大。五是迁村并点、集中居住等带来的土地权属调整、农民社区管理等问题,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准备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共同推进的机制。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平台,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并积极参与的机制,统筹用好相关资金,形成合力。二是注重统筹规划,有效控制整治规模。农村土地整治坚持规划先行,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地布局生产生活,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整治的规模。三是坚持耕地红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加大农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整治的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国家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新增耕地的质量监管,整治后新增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四是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收益和保持农村特色。土地的互换、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要提供多种选择,实行公告公示;凡涉及房屋拆迁等财产权益的,必须征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不同意的不得实施。注重保持农村特色,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际需要。五是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和能力,先示范、后推广,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更不能强拆强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帖称,兴文新区开发占农田1500亩没有经中央批准的红头文件,是违法建设,是真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求巴中市委市政府把中央批准开发兴文新区1500亩农田的文件传到网上来让广大干群看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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