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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纪委太荒谬,不调查人民反映的问题 ?调查记者采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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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7:01 | |阅读模式
事情原由
10月7日,本着实事求是,力求公平正义的目的,在网上客观反映了泸州市泸县二人医周国生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被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泸县监察局乱整
(一)反映周国生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党代表和市劳动模范的问题
经查:2011923日,玄滩镇党委召开了推选出席县第十二次党代表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全镇各党(总)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其中龙良明获得推荐票8票,周国生不是所在党总支部推荐人选,但在全镇其他党(总)支部获得推荐票3票。924日,玄滩镇党委集体研究时考虑代表年龄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情况,因此没有将龙良明同志作为县党代表建议人选,将周国生同志作为县党代表专业技术类建议人选,并予以公示。
2009318日,卫生局召开局务会,参会人员有局党委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同意推荐周国生为市劳动模范建议人选。周国生虽是玄滩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管理人员),但他多数时间在一线临床工作,符合推荐条件。
综上所述,反映周国生同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党代表和市劳动模范问题不属实。
质疑:我们作为党的一员或代表开会,特别是非常认真严肃的选举会,不是一次两次,本总支部的书记龙良明在本支部才8票,周国生在外支部却获得3票,你信吗?玄滩镇党委应该有非常严肃正规的记录,应彻底严查,特别是参会的小会员,不会穿连裆裤;既然周国生已获推荐,为何又不敢拿出来正式选举呐?正式选举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周国生的县代表资格就没有了,这说明了什么?
泸县监察局请你们详细学习一下劳模的相关要求细则;丨,必须为地方作出经济贡献,2,必须选前公示,3,。。。。。。作为一名业务副院长(管理人员),但他多数时间在一线临床工作,究竟作为副院长(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多数时间在一线临床工作,是指他不善、不敢、不会管理还是无能管理?还是指他擅离职守?请查业务副院长岗位职责是什么,怪不得医疗差错事故这么多;作为一名院长,管理人员,龙院长比他贡献大,作为一线临床工作人员,骨科、五官科的主任比他贡献大,为何所有的荣誉都该他享有呢?市劳动模范、市、县党代表……单位的工作是他一人干的,还是有其他…….?既然他多数时间在一线都可管好医院,为什么说选举院长他是最好人选?其他一线骨干不是?
卫生局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本就是自己家的事,自己来收场,听某人的一面之词,等于没查,本就是同鼻孔出气,叫对某人有利的人来问,知道或敢仗义执言的不问你,地球人都知道怎事.
   
(五)反映周国生于2001年.11月左右任泸县玄滩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从2002年4月到2003年4月先后从泸州兴欣公司以现金交易方式采购约6次药问题。
经查:周国生同志任副院长期间,从2002年4月到2003年4月先后从泸州兴欣医药有限公司以现金交易方式6次采购药品,共5728元;泸州兴欣医药有限公司未向医院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购销合同属实。2002年医院采购大宗药品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没有明确规定对一些小量、短缺药品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泸州兴欣医药有限公司是具有销售药品资质的企业,当时向玄滩中心院销售的药品品规很少、数量很小,没有向医院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购销合同以及现金兑付药款没有违反财务制度。以上6次药品采购的计划、报批、采购、入库、报销手续都比较规范。反映滥用职权不属实。关于反映周国生同志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问题,因时隔多年,无法作进一步核实。
质疑:群众对调查结论不服,认为卫生局故意偏袒包庇周国生,理由如下:
1.卫生局说周国生现金兑付药款没有违反财务制度,这简直就是颠倒黑白,有意偏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由此可见周国生擅自从新兴医药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进药已经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而且有三次已经超过了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请问泸县卫生局周国生的行为有没有违反财务制度?有没有违法?
2.泸县卫生局认为:2002年医院采购大宗药品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没有明确规定对一些小量、短缺药品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泸州兴欣医药有限公司是具有销售药品资质的企业,当时向玄滩中心院销售的药品品规很少、数量很小,没有向医院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购销合同。以上6次药品采购的计划、报批、采购、入库、报销手续都比较规范。反映滥用职权不属实。
  我们认为这也是显然卫生局有意偏袒周国生,故意替其开拖,有包庇周国生之嫌。首先药品作为国家管控商品无小量短缺之分,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第十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第十二条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第二十四条 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由此可见,周国生在双方没有医院授权,没有双方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兴欣医药公司进药已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卫生局居然以小量,短缺药品为借口替周国生开拖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居然得出了“以上6次药品采购的计划、报批、采购、入库、报销手续都比较规范。”的荒唐结论!
3.泸县卫生局认为关于反映周国生同志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问题,因时隔多年,无法作进一步核实。我们想说的是明明就有人亲眼看见周收了兴欣医药公司老板的钱为什么不去问问证人?周国生为什么要在违反国家重重规定的情况下从兴欣医药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药?周国生为什么在进药的时候收钱?这难道真的是巧合吗?世界上真的有这么巧的事情吗?
在我们提供了线索卫生局查实的基础上居然做出了这么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调查结论,难道真的如坊间传言卫生局为周国生量身定做院长条件?卫生局和周国生是一伙的?
泸县付县长周杰同志,请问一下;一个乡镇卫生院院长级别多大呀,用得着你在五点到六点之间去参加一个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命宣布活动吗?充当保护伞呀?(泸县二医院周国生任院长)
   
泸县纪委;你们在干些什么呀?怎么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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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9:54 |
过一下;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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