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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成都晚报以“骑车走路违法,本报为你曝光”为题。报道了昨天记者在街头所看到的部分行人违章行为,并配以新闻照片。以配合交警宣传道法,本无可厚非。可恶的是报社把违章人清晰的头像截图像曝光在报上!实在是太过分了!犯了多大的法?要这样把人家的肖像公之于众!难道记者不知道刑事犯罪分子在公众场合都要带头套,以保护他们的护法权益,何况这些犯了最高罚款不超出50元的道法的人。难道这些人比那些出重大交通事故的人罪孽还深重吗?那些一次死亡几人几十人甚至撞死交警的犯罪嫌疑人都没公布头像得嘛。强烈呼吁那些被公布了头像的人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晚报讨要说法。起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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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当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使用时,肖像权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报今天继续公布头像,我真为那些被曝光的人打抱不平。可惜我不是律师。
在报上看那些头像有点像看公布人大代表一样。
媒体不要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随便整三!应该有一个限度!
哈哈哈哈不会是楼主的头像在上面吧啊?
激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