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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太过分了!呼吁那些被公布了头像的人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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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6:23 | |阅读模式

       今天的成都晚报以“骑车走路违法,本报为你曝光”为题。报道了昨天记者在街头所看到的部分行人违章行为,并配以新闻照片。以配合交警宣传道法,本无可厚非。可恶的是报社把违章人清晰的头像截图像曝光在报上!实在是太过分了!犯了多大的法?要这样把人家的肖像公之于众!难道记者不知道刑事犯罪分子在公众场合都要带头套,以保护他们的护法权益,何况这些犯了最高罚款不超出50元的道法的人。难道这些人比那些出重大交通事故的人罪孽还深重吗?那些一次死亡几人几十人甚至撞死交警的犯罪嫌疑人都没公布头像得嘛。强烈呼吁那些被公布了头像的人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晚报讨要说法。起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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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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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8:47 |
行政违法的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还是受法律保护呀!

发表于 2006-3-3 10:30 |
[em10]偶去补课,看看肖像权~~~~

发表于 2006-3-3 12:46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发表于 2006-3-3 12:50 |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道士在2006-3-3 12:46:00的发言: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当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使用时,肖像权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em03]

发表于 2006-3-3 12:18 |
肖像权是最为简单但争议又最多的问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如新闻摄影报道中出现了公民可辨认形象,并不存在侵犯肖像权问题。[em03]

发表于 2006-3-3 14:40 |

该报今天继续公布头像,我真为那些被曝光的人打抱不平。可惜我不是律师。

在报上看那些头像有点像看公布人大代表一样。

发表于 2006-4-10 06:11 |
晚报不但是作秀,而且违法。

发表于 2006-4-10 16:37 |

媒体不要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随便整三!应该有一个限度!

 

[em02][em02]

发表于 2006-7-4 22:30 |
确实不妥的,至于是否违法,就看律师和法官们的考虑的。

发表于 2006-7-5 19:15 |
舆论监督不涉及对肖像权的侵犯,事实上,不下重拳,违法者咋会反省!

发表于 2006-7-7 11:33 |
坚决反对!!!![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7-7 16:58 |
私下觉得有点过分哈。[em01]

发表于 2006-7-8 09:56 |

哈哈哈哈不会是楼主的头像在上面吧啊?

激动哦

发表于 2006-7-7 23:04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7-10 20:35 |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6-7-18 06:02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7-21 09:14 |

该暴光三

发表于 2006-7-20 23:09 |
QUOTE:
以下是引用5f1026在2006-4-10 6:11:00的发言:
晚报不但是作秀,而且违法。

[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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