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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平昌县青云乡鱼塘遭投毒8万斤鱼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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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1:35 | |阅读模式

  事发巴中市平昌县青云乡,4名投毒者已被刑拘

  昨日上午,天空飘着细雨,天气有些寒冷。站在鱼塘边,看着水面上白花花的死鱼,卿成学的心情降到了冰点。

  卿成学是平昌县青云乡村民,去年,他花费百万元,在老家一条小河沟筑坝建起了一口130亩的大鱼塘,并投放了5吨半的鱼苗。10月20日上午,塘里的鱼陆续翻出水面死亡,粗略估计,死鱼高达8万斤,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2公里河道全是死鱼

  20日上午11点,卿成学来到鱼塘边,眼前的情景令其大吃一惊:宽阔的水面上,鱼儿争先恐后地跃上来,噼噼啪啪地响个不停。不一会儿,这些鱼沉入水下,又很快浮上来,一动不动了。

  “遭了,肯定中毒了!”卿成学顿感不妙。他听说豆浆能够解毒,于是马上发动家里人四处收购黄豆,磨了整整一个下午,数百斤豆浆倒下去,却无任何效果。

  随着时间推移,水面上的死鱼越来越多。23日下午,长达2公里的河道上,放眼望去,满目皆白,一些较狭窄的水面上,堆积起来的死鱼,厚达30厘米。

  “保守估计,被毒死的鱼有8万斤,直接经济损失将近60万元。”卿成学算了一笔账。

  4名投毒嫌犯被抓获

  事发一周了,死鱼仍然漂浮在水面,昨天上午,鱼已开始发臭,老远就可以闻到刺鼻的腐臭味。

  事发当天,卿成学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25日下午,4名涉嫌投毒者被警方带走。警方在现场查到了两箱共计50瓶、名为“甲氰菊脂”的剧毒农药。“听说这几个人是二村的,就住在河对面。”卿成学说,嫌犯的姓名和投毒原因他不清楚。

  昨日,平昌县青云派出所的李所长说,嫌犯共4人,三人姓张、一人姓周。

  据嫌疑人初步交代,他们并非蓄意在鱼塘投毒,10月17日至20日,4人连续3天在鱼塘上游很远的地方毒鱼,毒翻的鱼自己食用或拿到市场出售。大量的农药顺流而下,最后汇聚到鱼塘之内,导致了这起大面积死鱼事件。

  李所长介绍,由于案情重大,此案直接由县公安局侦办,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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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27 11:38 |
投毒是严重犯罪!

发表于 2011-10-27 14:30 |
不且是嫉妒惹的祸吧,那他只好由失去自由做代价了!

发表于 2011-10-27 14:34 |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10-27 14:39 |
投毒犯,送点情吗,死鱼变活鱼了。

发表于 2011-10-27 14:40 |
     鱼塘投毒,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11-10-27 14:47 |
此行为太恶毒了!道德和法律都不容的。

发表于 2011-10-27 16:10 |
:(:(

发表于 2011-10-27 16:48 |
投毒是严重犯罪!
发表于 2011-10-27 16:58 |
我们不吃死鱼:@:@

发表于 2011-10-27 19:09 |
犯大罪了,依法论处

发表于 2011-10-27 19:16 |
最讨厌这样的小人,人世间有这些人天下就不太平。

发表于 2011-10-27 19:19 |
杀了

发表于 2011-10-27 20:31 |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发表于 2011-10-27 20:32 |
   投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  投毒罪
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发表于 2011-10-27 20:33 |
    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造成极端严重损害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发表于 2011-10-27 20:35 |
      下药毒老鼠却毒死羊一村妇因投毒被刑拘   
     敦化一农村妇女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种的庄稼不被田间的野鸡和老鼠侵害,竟然在地边放上自己配制的毒药。 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下的毒药却毒死了多只羊。李某因涉嫌投毒罪,被敦化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刑拘。   
  2008年10月20日上午,敦化市沙河沿镇邓某来到敦化森林公安局沙河沿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6只羊莫名其妙的死亡,他怀疑有人下毒。刑警大队立即组织侦察员赶到林场北沟放牧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和对死羊的解剖,发现在现场的一块黄豆地边上和解剖死羊的胃里,有同一种被液体侵泡过的玉米粒。调查得知,这块地是李某承包的,2008年10月21日,侦察员将李某带到刑警大队接受调查。经过讯问,李某承认了这种药是她放置地边的,据李某交代,她怕野鸡和老鼠来祸害庄稼,便自己在家用农药泡上玉米,然后撒在自己种的地边。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投毒泄愤一瓶农药毒死两吨鱼   
    2008年1月17日晚7时许,勐腊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勐腊农场三分场鱼塘养鱼的老板报案称,发现自家鱼塘里大约有2000多公斤鲜鱼全都漂浮在水面死亡,损失高达1万多元。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距住户刘某家厨房后面两米远处的案发鱼塘里,漂浮着一个写有“塞丹”字样的农药塑料瓶,且这个瓶口朝下的剧毒农药瓶周围水质均呈扩散状的白色。   通过走访排查,民警将年已70的刘某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刘某交代,2008年1月16日晚7时,他10岁的孙子跑到房屋后的鱼塘钓鱼,遭到了鱼塘老板的儿子打骂。于是心怀气愤的他便冲出去与鱼塘的老板娘大吵了一架,不仅要求老板娘给小孙子赔礼道歉,而且还扬言让对方以后不要在这儿养鱼了。事后,对方并没有道歉,怨气难消的刘某便上街买回农药后,于2008年一月17日下午4时许将一瓶农药打开后连瓶子一起投放到了鱼塘里。

发表于 2011-10-27 20:37 |
:(:(:(
发表于 2011-10-27 20:43 |
这平昌人是怎么了,悲哀

发表于 2011-10-27 21:08 |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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