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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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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2011926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对于上述“疑问”,我觉得除法官本身存在“问题”,在“法庭规则”上还应该有所提高!至少可以增添如下“法庭规则”:

一、
在法庭正厅(国徽两旁)标示:审出真实-判出公正。

二、在原被告双方席位上(菜单方式)标明:双方的权力、义务。(包括“本诉与反诉”平等审理、双方发言权平等、等等。)

三、设置全方位摄像头,保持全过程记录。

四、庭审(或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须填写“庭审意见”表格。

法庭是执行法律的基本(重要)场所,而法律的基本准则是体现“公平公正”。如果法庭(法官)随意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基本事实和参与答辩),怎会审出真实?又怎能判出公正?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如限制当事人或守法者充分表达意见),也不能让当事人对执法者实现(现场)监督!

如果增加了上述“法庭规则”,我相信它可以增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阻力,也能提高“公正审判”的几率,且能减少“事实不清、驳回重审”的几率!

国家、政府制定了不少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但它们多是“软件”,通常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起规范作用。我这里提出的“法庭规则”是“硬件”,它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

法庭是分清是非对错,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场所。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必然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不利于民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与依赖,更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现有法庭规则容易被不法者利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明显不利于分清是非对错和消除社会矛盾!消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法律、法院、法官得以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依赖的重要基础,否则,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且不可能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与依赖!更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致崇高敬意!




中国公民:唐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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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公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2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时,如果法官的态度有明显的倾向性(尤如“疑问一”),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就没有了公正性了!

建议的“法庭规则”除了第“三”(已有此项规定,并已在施行、推广)外,其余均不太现实。

发表于 2011-11-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不懂诉讼,在法庭上发言只能说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及理由,那些无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的当然不能想说就说。 开庭,不是开社员大会。

不懂,是你自己的错,怎么怪法院没告知呢?法院不是法学院

发表于 2011-11-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不懂诉讼,在法庭上发言只能说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及理由,那些无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的当然不能想说就说。 开庭,不是开社员大会。

不懂,是你自己的错,怎么怪法院没告知呢?法院不是法学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isedemen 的帖子



你有了5#帖又来个6#帖,
一贴即可你却多此一贴,
有必要吗?


你对2#帖文的点评没有一点点的针对性、关联性,
而对3#帖文又一点不挨边、却又完全一样的点评。
有意思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isedemen 的帖子

楼主明确表明的是法官阻止“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并非你所说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及理由”!不知你是看不懂还是故意……?

发表于 2011-11-4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社会,如果法官可以随意违规、违法,习惯违规、违法,普通民众还会信守法律?法且不信守,还会信守道德?无人信守法律、道德这社会、民族还会有和谐?还有希望?

发表于 2011-11-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公平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告前一天收到“起诉书”,第二天被告请的代理人(伍律师)便去联系主审法官,这种行为是否正常?

发表于 2011-11-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过原告.才知诀窍.法官大人.事前要懂周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消除的“法宝”只能是净化其生存环境,让其置身在充分透明和被严格监视的“环境”中!如果我们身处的现实社会要依靠法治来维持和谐与稳定,就必须让法庭审判置身在充分透明与被严格监视的“工作环境”中!“充分透明”便是让当事人不仅知道自己在法庭上可以怎么做,还要他们明白法官应该怎么做,只能怎么做!而“严格监视”便是让法官能被案件当事人(利益各方)进行实时监视(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叶镇东 发表于 2011-11-10 11:48
回复 向谁学习 的帖子

正常
“正常”与“正确”应该不是回事吧?如果人们都将它理解为“正常”,结果会怎么样?——全社会都去“腐败”?那这社会应该有些可悲或可怕吧?

发表于 2011-11-1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比较喜欢英美法系法官审理案子的风格。法官真正做到中立。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实行陪审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各级政府都在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须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如果不能消除司法腐败,何谈司法“公平与公正”?何谈“法治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fm1950 的帖子

:l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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