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新办餐饮店 须征得楼上居民同意2011-10-30 14:17:54 阅读次数: 0 字数: 805 来源:
明年起 新办餐饮店 须征得楼上居民同意
市政府日前出台《南充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记者 王喻
本报讯 明年开始,楼下新办餐饮店须先征得楼上居民同意了。昨(27)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市政府最近出台了《南充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居民住宅楼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新办餐饮营业场所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报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该餐饮场所不得营业;对于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污染物排放数量、方式、类型、去向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办法》要求,新办餐饮业项目除应当配备诸如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等设施外,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其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出口应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的朝向应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该项目若位于城市居住区以及居住小区内,新办餐饮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排放通道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噪声排放口水平距离应当与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相距20米以上。
《办法》还对餐厨废弃物及垃圾、潲水油等的去向管理、回收、运输进行了严格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饮废油运出南充市行政区域外。对于有擅自新办、扩大餐饮业项目或者擅自变更、新增餐饮经营范围等行为的经营者,环保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的,将依据情节、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最低可处200元的罚款,最高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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