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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应懂法更要守法----给南部县“城管执法行政执法”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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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善于为官从政的人,在进行刑罚时,先制裁地位高的,后制裁地位低的;对地位高的从重,对地位低的从轻;对地位高的紧密,对地位低的稀疏,对地位高的认真坚决,对地位低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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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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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者走的端行得正何惧流言蜚语   行政者既知法又守法何愁不公平执法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发表于 2011-11-3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有正义之心,不错,但效果仅仅是呼吁呼吁,对权力部门而言如浮云。不信?再过十年你看看,世道还是这样滴!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11-11-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自己只有特权!对群众只有粗暴执法!如何能文明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不正何以正人

发表于 2011-11-4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就是我早在坛子里面说的 南部一大特色么。

公检法、城管 都耍的是无牌、

而且有拖车还是外地牌、冒失套牌。什么年检。都是浮云。

发表于 2011-11-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希望涉及部门引起重视

发表于 2011-11-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以后见了这些不遵守法规的车辆(无论是P民的 还是 执法部门的)

统一一个做法----------一口唾沫...
发表于 2011-11-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170214222 发表于 2011-11-4 08: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以后见了这些不遵守法规的车辆(无论是P民的 还是 执法部门的)

统一一个做法----------一口唾沫...

一口唾沫  八个密教,,赚大了

发表于 2011-11-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曾说过,给我500城管,我能收复台湾……

发表于 2011-1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人先正已

发表于 2011-11-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1-11-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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