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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通江县住建局局长李朝军和开发商王立志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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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城南经济适用房住户。我们的小区有一宽度5米多的坝子,周围建有围墙 ,还有铁门可以关锁,居民可以在坝子里休闲娱乐,我们居民对该坝子享有主权。但后来王立志又在小区旁边建修房屋,为了多赚钱,想将负层建成地下车库;他把李朝军等人买通了,通江县住建局就将该坝子规划成地下车库的行车通道。该坝子宽不到6米,两边无人行道,今后车来车往,会严重危及小区居民的人生安全;坝子的主权属于小区居民,却没有任何人与我们协商。王立志早已将围墙拆除,通过坝子运建筑材料,在坝子里堆放建筑材料并搅拌砂浆和混泥土(很多住户晾晒的衣服上都沾满了水泥灰),小区住户苦不堪言。王立志还将两条大狼狗放养在小区,狼狗整天在小区游荡,狗屎满地摆,狼狗的狰狞面目也使所有居民胆颤心惊,整天生活在恐怖之中。小区居民群情激愤,多次开会讨论,也多次到通江县住建局及县政府上访;但通江县住建局置之不理,并以种种理由搪塞,纯属官商勾结。王立志及其老婆得知居民开会并上访后,多次长时间对小区居民破口大骂,气焰十分嚣张,并威胁道:谁敢阻拦,我要把他往死里打。不仅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
    其实,经济适用房还存在很多问题:房产证久拖不办,物业管理及物管用房一直由王立志把持拒不移交给住户(王立志在物管用房里堆放水泥等建筑材料及让他的亲友住宿),很多外来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小区环境脏乱差,很多房屋顶部及墙面漏(渗)水,墙面到处是裂缝,由于王立志的施工重载车辆长期碾压小区坝子地板已破损,小区大门口砖砌柱子摇摇欲坠,小区旁几个违法建筑工程(无任何手续)长期施工(嘈声扰民,严重危及小区地基安全,采光间距严重不足),等等。我们多人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通江县住建局甚至县委县政府反映,但收效甚微或者毫无效果,一直得不到处理。
    2011年10月26日,我们将以上情况发布在通江论坛上。李朝军以个人名义答复:“我将负责地亲自加以督促,确保立即整改到位,切实把老百姓反映的问题解决好。  对我立即整改处理的表态,请你继续监督!”。但他这种表态纯粹是搪塞,至今未公布无任何整改措施,现状亦无根本改观。恶劣的是,他先在网上骂我们,而后又将我们的贴子删除。我们要声明的是,我们以后的贴子将同时在通江论坛和巴中论坛发布,并将向人民论坛及新华论坛等主流媒体发布!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与违法官商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各级领导各界人士为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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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删帖太愚蠢!

发表于 2011-11-4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删贴太愚蠢!
发表于 2011-11-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死队来了”网友你好:
     你在网上反映王立志开发项目侵占小区公共设施和建设工地存在的问题,县住建局已经加以解决,反映的其它问题,县住建局在2011年11月1日的办公会上已作为一个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由局分管领导杨国华副局长牵头,召集相关股室负责在下周内责令经适房建设单位立即组织峻工验收并办理产权,对房屋建设大家提出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并与房管局一道,协助经适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小区物业管理。
    关于王立志购买相邻土地,大家怀疑地下停车场车行道从小区通过的问题,明确告知大家,开发小区与该小区无关,车行道另行解决,决不从该小区通过。也希望大家在监督的同时,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不要恶意炒作个人和单位。
                                                             通江县住建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发表于 2011-11-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死队来了”网友你好:
     你在网上反映王立志开发项目侵占小区公共设施和建设工地存在的问题,县住建局已经加以解决,反映的其它问题,县住建局在2011年11月1日的办公会上已作为一个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由局分管领导杨国华副局长牵头,召集相关股室负责在下周内责令经适房建设单位立即组织峻工验收并办理产权,对房屋建设大家提出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并与房管局一道,协助经适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小区物业管理。
    关于王立志购买相邻土地,大家怀疑地下停车场车行道从小区通过的问题,明确告知大家,开发小区与该小区无关,车行道另行解决,决不从该小区通过。也希望大家在监督的同时,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不要恶意炒作个人和单位。
                                                             通江县住建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发表于 2011-11-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其言,观其行,等结果。

发表于 2011-11-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其言,观其行,等结果。

发表于 2011-11-4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就是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宇。

  一场报告

  令4名“处座”自首

  在“黑皮书”里,张宇记录了各行各业的潜规则:垄断企业贪官有垄断企业的潜规则,亏损企业有亏损企业的潜规则,辖区高校众多,高校贪官也有高校特征的潜规则。

  2008年,反贪局查处了辖区一家省属大学基建处的两个处长。随后,张宇赶到该高校,要求学校召开廉政专题会议,他举案说法。没想到他前脚刚开完会回来,该高校连续4个处级干部前来排队自首。

  今年3月,反贪局接到举报,反映湖北省某电力机构有人通过某加油站利用加油卡套现。

  经初查,2006年,犯罪嫌疑人廖某、胡某、马某在分别担任湖北省某电力机构后勤中心主任、采购员、车队负责人期间,共商以虚报购油款的方式套取现金私分给后勤中心职工。后查明,三年期间,廖某、胡某、马某私分了国有资产208024元。

  从这起案子中,张宇又总结出一条潜规则:利用加油卡套现。其他行业会不会也存在这样问题?

  他从该加油站账目入手进行辐射侦查,随后查处了武汉市某行政机关办公室的杨某,先后套现侵吞公款149960元;某通讯公司武汉分公司行政保卫部高级车辆主管张某,利用加油卡套现侵吞公款101353.8元。

  皮尺丈量出

  村官“贪污之路”

  段某是洪山区某村委会主任,去年5月,洪山区检察院就接到他侵吞公款的举报,曾对其进行了传唤。段某不发一言,一问三不知,又没有其他证据,反贪干警只好“捉放曹”。

  去年8月份,反贪局再次接到举报。这一次,张宇采取了迂回的反贪战术,学经济出身的他,带着干警们拿起皮卷尺奔向该村,找到村里新修建的道路和沟渠,用标尺一尺一尺地测量。这一测量,段某的漏洞就越来越大:实际丈量的尺寸,跟工程设计一对比,道路短了好多,沟渠也修得太浅,外面明眼处的修了,暗处根本都没修。

  紧接着,张宇又连续几日去暗访村里的绿化建设。根据段某报的种植树木的数量,他把村里一棵棵的树数了个遍,数目更不符,段某把村里以前长的大树都算了进去。

  张宇了解到,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洪山区青菱乡财政所共拨付该村家园建设专项资金1988500元,该村账户尚留余额18841元,根据工程量和所用资金,有很大的缺口,这些钱都去了哪里?

  洪山区检察院迅速将段某和村会计余某控制,但段某依然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张宇在翻看“黑皮书”时发现,里面记录了段某的一些不良习惯,表明他好赌。张宇和反贪干警遂从其银行账户入手,发现有多笔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进入了私人账上,随后就下落不明。段某被以零口供刑拘,异地关押。

  为了让段某开口,张宇一次次驱车前往外地提审,带领干警连续10天外出调查取证;调查证人30余名、制作调查笔录40余份、收集查阅相关账目100余本;其间,还多次驱车到黄石提审异地关押的嫌疑人。

  终于,被称为“铁口难开”的段某低头认罪,承认在2008年至2009年11月期间,伙同余某采取虚报工程款的手段截留侵吞家园建设专项资金44.88万余元,截留该村“十里长渠”工程专项资金37.5万元。总共涉案近80万元。

  今年7月,段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余某被判处缓刑2年。

  多年的反贪让张宇结识了许多各行各业的人士,为了方便、快速获取各种办案所需的资讯,张宇主动与他们攀结成为“表亲”。在线索查处过程中,即使是喝茶聊天中,他总能从他沾亲带故的“表哥”、“表弟”以及“朋友”那儿不断地获取到有价值的资讯,他那本“黑皮书”里,就记录了很多这种资讯。

  2009年11月,张宇在与人一起聊天时了解到,湖北某畜牧公司效益很差,员工都没有工资可发,但总经理田某却有好多处豪宅,还办了两家养殖场。田总还找了个小他30岁的情人,住在南湖花园。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宇记在了他的本子上。通过秘密调查,张宇发现,田某家在农村,养了4个孩子,自己收入也只2000多元一个月,他不仅有多处房产,还投资数十万在东西湖和黄陂,办了两家养殖场,现已辞职5年。

  一个月收入2000多元的国企老总绝没有这么多资金投资养殖场!受省检察院指派,张宇带领反贪干警果断投入侦查。但因该国企所在地为省内某县,而田某家也不在武汉,行迹隐秘,这给侦查带来了难度。张宇决定从田某的情人住处作突破口。

  59岁的田某与小他30岁的情人在武昌区南湖花园购置了房产秘密同居,还生了个孩子,这些连他老婆都不清楚,但这些信息,张宇的黑皮书中都能找到。

  张宇带领干警们到南湖花园蹲点布控,果然将田某抓获。但落网的田某对自己的贪贿事实拒不承认,辩称办养殖场的资金是辞职后找人筹借的。张宇找有关部门一查,这套复式房产购置于田某任期之内。当这一证据摆在田某面前时,没办法说明来源的田某终于承认是行贿人送的。

  经查,田某共受贿39万余元,贪污21万元,后被武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发表于 2011-1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1-11-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其言,观其行,等结果。

发表于 2011-11-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累也没办法哟,我们的小区问题太多啦,无法生活啊,还是政府修的房子呢。直到问题解决好了,我们就不炒了,但恐怕那时我们不是累死了就是气死了或者是被人害死了,求菩萨保佑哦。

发表于 2011-11-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问题.答复也不错.开发商占道占房应尽快解决.估计有两个问题:一是建设局欠工程款.二是**真拿人手短.要不开发商没这么嚣张.**应小心这种开发商人品有问题.早晚要坑爹!!!从基层爬到局长容易吗?!

发表于 2011-11-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哥哥,你在11月4日的回贴中许诺的下周办,明天就到了哦,千万不要忘了哦,抓紧办哈,你再失言我可又要在你怀里撒娇哟,先给你你个飞吻哈,真乖。

发表于 2011-11-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lu  guo

发表于 2011-11-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规划和建设局:
    1、按政策规定,住宅应先峻工验收合格而后才能入住。但你们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却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既然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那又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安全保障从何谈起?
    2、住户入住一年多了,你们却一直不移交物管用房,物业管理更无从谈起!清洁卫生一直是城南村委会在承担!至今还找借口,说什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言外之意就是还不想移交管用及物业管理,物管用房还是让王立志把持,清洁卫生还是让城南村委会承担!
    3 、被王立志破坏的围墙至今还未恢复 ,你们打算咋办?
    4、你们答复的事情什么时侯办完?难道还要等到猴年马月吗?我们可是被你们骗怕啦!











发表于 2011-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规划和建设局:
    1、按政策规定,住宅应先峻工验收合格而后才能入住。但你们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却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既然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那又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安全保障从何谈起?
    2、住户入住一年多了,你们却一直不移交物管用房,物业管理更无从谈起!清洁卫生一直是城南村委会在承担!至今还找借口,说什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言外之意就是还不想移交管用及物业管理,物管用房还是让王立志把持,清洁卫生还是让城南村委会承担!
    3 、被王立志破坏的围墙至今还未恢复 ,你们打算咋办?
    4、你们答复的事情什么时侯办完?难道还要等到猴年马月吗?我们可是被你们骗怕啦!

发表于 2011-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规划和建设局:
    1、按政策规定,住宅应先峻工验收合格而后才能入住。但你们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却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既然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那又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安全保障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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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王立志破坏的围墙至今还未恢复 ,你们打算咋办?
    4、你们答复的事情什么时侯办完?难道还要等到猴年马月吗?我们可是被你们骗怕啦!

发表于 2011-11-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规划和建设局:
    1、按政策规定,住宅应先峻工验收合格而后才能入住。但你们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却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既然至今未组织峻工验收,那又为什么在一年前就多次强迫购房户缴款并允许入住?安全保障从何谈起?
    2、住户入住一年多了,你们却一直不移交物管用房,物业管理更无从谈起!清洁卫生一直是城南村委会在承担!至今还找借口,说什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言外之意就是还不想移交管用及物业管理,物管用房还是让王立志把持,清洁卫生还是让城南村委会承担!
    3 、被王立志破坏的围墙至今还未恢复 ,你们打算咋办?
    4、你们答复的事情什么时侯办完?难道还要等到猴年马月吗?我们可是被你们骗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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