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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法官枉法判决,导致母女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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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下公理何在
欲以生命抗争
——宜宾两级法院枉法裁判 数百万财产变卖转移无法执行
继父李龙雏(中国名医 年收入80万以上)与母亲谢泽芬再婚15年,继父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把房门锁更换,把母女扫地出门,与法官勾结、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母女精神失常.
2007年李龙雏与谢泽芬离婚一案,翠屏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时(李龙雏与子女购房370万、存款40万)法院不给予审理。将谢泽芬之女潘建敏个人房屋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严重违反物权法,损害了潘建敏的个人利益。更严重的是谢泽芬与李龙雏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归谢泽芬所有座落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第一层62.52平方米营业房一并与其他财产判归李龙雏所有。谢泽芬不服翠屏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宜宾中院,谢泽芬向宜宾中院提供相关财产和共同收入及李龙雏银行存款的证据,宜宾中院二审法官叶微却不将证据材料入卷,只进行书面审理,笔录签字也只让谢泽芬在笔录末页签字后,作出二审改判判决。改判时,不仅没将约定归谢泽芬所有的62.52平方米的营业房判归谢泽芬所有,相反把一审法院判归谢泽芬的其他部分房屋判归李龙雏所有,对李龙雏银行存款及房屋也不作判决。
谢泽芬不服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便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不公,与宜宾中院沟通期间,李龙雏不知从何处得知案件可能再审改判,遂将本属潘建敏的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8号二栋2单元519号门面32.94平方米和1单元6号、1号面积40.34平方米住房及一审判归谢泽芬所有(彭州市天彭镇东大街241.2单元3号门面73.73平方米),座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第一层62.52平方米(夫妻约定归谢泽芬所有)的营业房,宜宾中院二审枉法判归李龙雏所有,李龙雏委托本案律师陈静全部变卖转移,以规避将来再审改判后的执行。后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不公,裁定指令宜宾中院再审。
宜宾中院有意推迟再审通知,无奈进入再审,并作出再审改判裁决:再审改判不将62.52平方米的营业房判归入谢泽芬所有,也不按该营业房价值90多万元作出改判判决,却以李龙雏变卖转移该房的价格346800元(低于市场价的60%,纯属假卖反租),判决李龙雏支付谢泽芬支付346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此前李龙雏已把二审枉法判归李龙雏的全部财产转移。
再审判决生效合履行期限届满,谢泽芬向翠屏区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李龙雏委托代理律师已将全部财产变卖转移规避执行,仅愿拿出5000元交纳翠屏区法院执行费,谢泽芬应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竞被宜宾两级法院枉法裁给侵害而无法实现。
试问宜宾两级法院的法官和两级法院,连一般老百姓都十分明显知道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道理,难道你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判?难道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应该入二审卷?难道笔录只能在最后末页签字不能在所有记录上签字?原因何在?难道你们是因谢泽芬不知原因的原因,而故意枉法为之。究竟公理何在?枉法裁判的法官该不该被追究责任(再审改判证明一、二审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法院该不该承担作出枉法裁判的国家赔偿的责任?
作为被宜宾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实在承受不了痛苦,谢泽芬母女均因该案枉法裁判导致精神失常,只能借助媒体向社会呼吁,让社会的力量助她们一臂之力,请求妇联援助,求的公正的执行和国家赔偿。否则,只能以生命为代价将那些枉法裁判的人绳之以法,将枉法裁判的机关承担枉法裁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请大家救救这对无经济收入、精神失常的柔弱母女吧,还她们一个迟来的公正,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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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表示支持!

发表于 2011-11-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些年来,“司法公正”几乎成为一句笑话。
    司法腐败是比较彻底的,可以说是从根上烂掉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层,几乎一锅端之后,新一茬领导又集体腐败,被查处之后,后来的领导照样腐败。普通老百姓如果跟权势分子打起了官司,十有八九会输掉。
    情况是这样的:
 (1)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
 (2)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
 (3)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
 (4)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你可能会接受不公平的调解,可能会撤诉,也就是认输;
 (5)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会拖,一个官司也许拖个几年也不给你判,你相当于输;
 (6)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可能会不得不判你赢,但判了之后无法执行,你还是得输。   

发表于 2011-11-5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决书发上来,光是呼吁,别人不知情。

发表于 2011-11-5 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决书发上来,光是呼吁,别人不知情。

发表于 2011-1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研究下你的判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 宜宾翠屏区法院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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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一审2.jpg
翠屏一审3.jpg
翠屏一审4.jpg
翠屏一审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 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书
宜宾中院二审1.jpg
宜宾中院二审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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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院二审3.jpg
宜宾中院二审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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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院二审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 省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省高院1.jpg 省高院2.jpg 省高院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 宜宾中院再审判决书
宜宾中院再审1.jpg 宜宾中院再审2.jpg 宜宾中院再审3.jpg 宜宾中院再审4.jpg 宜宾中院再审5.jpg 宜宾中院再审6.jpg 宜宾中院再审7.jpg 宜宾中院再审8.jpg 宜宾中院再审9.jpg 宜宾中院再审10.jpg 宜宾中院再审11.jpg 宜宾中院再审12.jpg 宜宾中院再审13.jpg 宜宾中院再审14.jpg 宜宾中院再审1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约定财产协议书
032.jpg
表哥赠予潘鉴敏川Q14531车 此证据属车管所提取 作为共同财产分配的
033.jpg
法院提取双方分割的存款证据只审理谢泽芬的存款李龙雏的四十万元存款法院不做审理
034.jpg
此协议签定后,张乃积三月后去世此协议未有履行也作为了共同财产分配
035.jpg 036.jpg

发表于 2011-11-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数百万财产变卖转移无法执行


继父李龙雏(中国名医 年收入8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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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收入高些且有病,适当多分一点财产似无不妥,至于本案要求国家赔偿无法律依据。

女方纠结的是现在执行无法到位的问题。根据法院判决确认的财产可以认定男方有履行能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可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这一措施是最有威慑力的,系公诉案件。当然也还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发表于 2011-11-5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确实乱判,建议依照监督程序,坚决追究法官责任。背后肯定有猫腻!

发表于 2011-11-6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1-11-5 23: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确实乱判,建议依照监督程序,坚决追究法官责任。背后肯定有猫腻!

说出乱判的理由来,别当情绪化的愤青。

我觉得现在女方最应该关心的是如何执行、怎样才能执行到位的问题。

发表于 2011-11-6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割财产时确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诚信等因素,男方做出的贡献可能大些还有癌症病,法院的财产分割有一定道理。

我觉得,楼主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考虑怎样执行兑现的问题较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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