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公理何在
欲以生命抗争 ——宜宾两级法院枉法裁判 数百万财产变卖转移无法执行 继父李龙雏(中国名医 年收入80万以上)与母亲谢泽芬再婚15年,继父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把房门锁更换,把母女扫地出门,与法官勾结、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母女精神失常. 2007年李龙雏与谢泽芬离婚一案,翠屏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时(李龙雏与子女购房370万、存款40万)法院不给予审理。将谢泽芬之女潘建敏个人房屋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严重违反物权法,损害了潘建敏的个人利益。更严重的是谢泽芬与李龙雏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归谢泽芬所有座落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第一层62.52平方米营业房一并与其他财产判归李龙雏所有。谢泽芬不服翠屏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宜宾中院,谢泽芬向宜宾中院提供相关财产和共同收入及李龙雏银行存款的证据,宜宾中院二审法官叶微却不将证据材料入卷,只进行书面审理,笔录签字也只让谢泽芬在笔录末页签字后,作出二审改判判决。改判时,不仅没将约定归谢泽芬所有的62.52平方米的营业房判归谢泽芬所有,相反把一审法院判归谢泽芬的其他部分房屋判归李龙雏所有,对李龙雏银行存款及房屋也不作判决。 谢泽芬不服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便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不公,与宜宾中院沟通期间,李龙雏不知从何处得知案件可能再审改判,遂将本属潘建敏的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8号二栋2单元5楼19号门面32.94平方米和1单元6号、1号面积40.34平方米住房及一审判归谢泽芬所有(彭州市天彭镇东大街24号1栋.2单元3号门面73.73平方米),座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第一层62.52平方米(夫妻约定归谢泽芬所有)的营业房,宜宾中院二审枉法判归李龙雏所有,李龙雏委托本案律师陈静全部变卖转移,以规避将来再审改判后的执行。后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宜宾中院二审判决不公,裁定指令宜宾中院再审。 宜宾中院有意推迟再审通知,无奈进入再审,并作出再审改判裁决:再审改判不将62.52平方米的营业房判归入谢泽芬所有,也不按该营业房价值90多万元作出改判判决,却以李龙雏变卖转移该房的价格346800元(低于市场价的60%,纯属假卖反租),判决李龙雏支付谢泽芬支付346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此前李龙雏已把二审枉法判归李龙雏的全部财产转移。 再审判决生效合履行期限届满,谢泽芬向翠屏区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李龙雏委托代理律师已将全部财产变卖转移规避执行,仅愿拿出5000元交纳翠屏区法院执行费,谢泽芬应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竞被宜宾两级法院枉法裁给侵害而无法实现。 试问宜宾两级法院的法官和两级法院,连一般老百姓都十分明显知道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道理,难道你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判?难道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应该入二审卷?难道笔录只能在最后末页签字不能在所有记录上签字?原因何在?难道你们是因谢泽芬不知原因的原因,而故意枉法为之。究竟公理何在?枉法裁判的法官该不该被追究责任(再审改判证明一、二审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法院该不该承担作出枉法裁判的国家赔偿的责任? 作为被宜宾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实在承受不了痛苦,谢泽芬母女均因该案枉法裁判导致精神失常,只能借助媒体向社会呼吁,让社会的力量助她们一臂之力,请求妇联援助,求的公正的执行和国家赔偿。否则,只能以生命为代价将那些枉法裁判的人绳之以法,将枉法裁判的机关承担枉法裁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请大家救救这对无经济收入、精神失常的柔弱母女吧,还她们一个迟来的公正,维护法律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