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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人事局教育局领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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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14:57 |
       谢谢各位朋友的关注!也望将此文件精神广而告之,让那些站在一线的中小学老教师们看到努力工作的希望。不要再被他们的貌似公平却不忘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领导所忽悠啦!希望老师们觉悟吧!并为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同那些
对上卑躬屈膝,对下穷凶极恶的校长老大进行不懈的斗争。

发表于 2011-11-6 20:29 |
教育部门的职称是卖出去的!

发表于 2011-11-6 22:21 |
这个人事局真的没有.
教育局就不知道了.

发表于 2011-11-6 22:28 |
考试公平些

发表于 2011-11-7 09:09 |
路过

发表于 2011-11-7 10:07 |
人事局、教育局:中级和高级职称,一些学校已经连续五六年没有职称名额了,老师們得到的解释是名额超标了。请回答:
     1.所谓的名额比例是哪个定的,定得合理吗?无数的教师奋斗几十年都等不到,故此老子现在已失去斗志,苦干和闲游是一个样,我为何要苦干喃?
     2.往年你们乱评滥评,还有关系户人情户,导致名额超标了!!名额超标的责任你们谁负,为什么不为教师分忧?ri ni men xian ren,不顾大家的感受,只图自个儿安逸,老子是实在忍无可忍了,要骂你们的娘。
     3 连续五六年没有名额,耽搁了时间,未评教师有关证件以后过期你们负责吗?老子们的学生都早评了中级而我还在苦苦等待五六年都没有的名额,狗日地些你们主管部门觉得合理吗?搞不好就跟老子滚下台去,免得制造矛盾。
:@:@:@

发表于 2011-11-7 10:13 |
:curse::@:@

发表于 2011-11-7 10:15 |
独立思维:一是关于职称评定方式的问题。职称评定方式分为考试评定、考核评定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哪类职称采用哪种方式由职称类别特点决定;二是关于教师职称名额的问题。目前,教师职称评定的评和聘未分开,客观上还存在重评定关轻聘用关,换句话说评定了职称资格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聘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政策规定要在一定的比例下评定职称,也就是说即使具备了评定条件,但还要经过结构比例测算有空缺名额的条件下,才能申报评定。三是关于职称评定条件的问题。楼主已经挂出了文件,凡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都符合评定条件。如果出现名额不足时,学校应制定职称评定方案,经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同意后实施。应坚持向一线、向业绩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式积极性。四是小学中的中学高级职称的问题。目前,小学也有一定比例的中学高级教师名额,今年测算有中学高级教师名额的小学,已经如数下达。

发表于 2011-11-7 10:25 |
心态要平衡。

发表于 2011-11-7 10:27 |
欢迎向教育局人事股、分管领导咨询。

发表于 2011-11-7 12:23 |
顶起

发表于 2011-11-7 14:03 |
路过

发表于 2011-11-7 16:02 |
无语呀无语

发表于 2011-11-8 08:54 |
他们在观望赛;P;P;P;P;P;P

发表于 2011-11-8 11:17 |
无语呀无语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3:37 |
回复 独立思维 的帖子

       朋友看了你的思考,明白了许多政策。问题是各个学校在评聘时不公开文件,甚至以文凭不是大学专科以上把我们老教师据之门外。省上文件明确规定了文凭不达标可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答辩的嘛!请问领导们就没有学文件吗?难道是不理解文件精神?还是有其他原因(照顾那些给他们送菜菜的通知)故意而为之了?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文件规定摘抄:(一)“对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鼓励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其中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申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二)一、答辩的对象和范围
1、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未达到任职年限(含越级晋升),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3)、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相应层次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中学高级职务的人员。
(4)、未评聘过教师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5)、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教师。
(6)、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3:45 |
         面对人事局,教育局的沉默,让我们再一次看得到了通江这块红色土地上教育的腐败和悲哀!!!!

发表于 2011-11-8 13:57 |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3:58 |


尊敬的领导以下这些文件内容你们是不理解呢?还是故意而为之?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一、答辩的对象和范围
1、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未达到任职年限(含越级晋升),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3)、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相应层次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中学高级职务的人员。
(4)、未评聘过教师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5)、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教师。
(6)、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二) 
对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鼓励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其中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申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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