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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天地] 老师们:快点哟!!快紧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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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1:04 | |阅读模式
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象和原则
1.全市范围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岗位类别
(一)岗位划分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设置标准
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类别总量结构比例控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8.总量控制结构比例中的主体岗位,依事业单位性质按以下标准设置: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上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9.事业单位性质已经明确了的按相应标准执行,未明确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1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1.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三)岗位等级设置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立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四)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我市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4.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七、八级职员岗位与九、十级职员岗位之比,原则上按1:1控制;对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七、八级职员岗位与九、十级职员岗位之比,原则上按1:1.2控制。高一级职员岗位的数量一般应少于低一级职员岗位的数量。
15.未定机构规格、职级待遇、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作为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仍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16.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7.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2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2.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由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对应。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3.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4.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一、二、三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七)特设岗位设置
25.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7.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八)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8.适用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九)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我市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但应要求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流动。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1.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等次。
(十)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35.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分别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6.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对象必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2)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5)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3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8.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级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0.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十二)岗位设置程序
4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岗位拟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各单位明确单位性质、规格、主体岗位,并对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分解,拟订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设置。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别、等级数量,经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3)方案核准。各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连同岗位设置方案,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4)制定方案实施办法。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根据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十三)审核核准权限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县(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乡(镇)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43.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的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十四)岗位设置变更
45.事业单位核准后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41、42条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调整职能,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要变更岗位设置的。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申请变更的,应填写《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3)。
六、岗位聘用
46.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7.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8.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聘用岗位和职责,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9.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属事业单位五至九级职员岗位、三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至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十级职员岗位、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局审核后,由事业单位聘用。
(2)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县(区)人事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5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52.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53.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按照本单位空缺岗位任职条件重新聘任在相应的空缺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54.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试用期满,按照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和等级。
5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超出部分人员可以按照现聘职务(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同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当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6.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件4)和《巴中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和花名册》(附件5至附件9),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7.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9.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6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6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6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63.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65.市、县(区)应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实施工作力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66.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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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20 |
哎,看不懂,听话就是了

发表于 2011-11-8 11:10 |
    回答问题,不要讲客观原因,不要以这些狗屁文件以搪塞,评不上职称,大多与教育局有关系,要讲比例的话,要调入的人的职称就不应占学校的名额,这才对头,这完全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发表于 2011-11-8 13:20 |
;P;P;P;P;P;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8 13:53 |
真的值得研究,老师们边研究边努力工作哈,孩子们嗷嗷待哺哈。
发表于 2011-11-8 22:55 |
球都看不懂

发表于 2011-11-9 15:24 |
看不出来有什么好的东西。这个文件2008年就出来一。怎么现在还在网上发。

发表于 2011-11-9 17:08 |
我不在事业单位好多年了,这回看这个居然头晕,算了,已经阅了,交XXX处。

发表于 2011-11-9 17:08 |
我不在事业单位好多年了,这回看这个居然头晕,算了,已经阅了,交XXX处。

发表于 2011-11-9 17:19 |
朋友你要写重点啊写的太多那个有时间慢慢看哦
发表于 2011-12-14 13:48 |
九年制学校有初中和小学之分吗?

发表于 2011-12-14 14:01 |
越看不懂,操作空间越大!玩死你游戏而已。

发表于 2011-12-14 16:57 |
高级工任学校中层岗位的怎么申报呢,文件没有作具体解释。建议制定文件时要考虑得严密一点,不要让下面办事的无法理解。

发表于 2011-12-17 19:31 |
这下你该高兴了。

发表于 2011-12-17 22:00 |
:lol:lol

发表于 2011-12-18 03:19 |
这个岗位设置的工作 我们宣汉已经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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