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拆除就完事情了?县政府应该根据法律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理由: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对临时建设予以批准的;
第六十一条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安岳县住建局有关领导和人员明知道西大街凤山路的违法建筑建设地址是城市人行道路、消防通道和泻洪通道,仍然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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