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485|评论: 54

[草根·播报] 大家都来顶飞农村社保--入不敷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社保老人满了60都可以拿一点钱钱,其他地方都有几年时间了,而我们营山今年才开始,要拿他几十元就非全家人都买,请问这个政策是不是全国都是这样还是只有我们营上才是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又好像买房子给配套费一样,政府就是知法患法,要我们拿更多的钱去换老人的区区几十元,请问要是家里没有买社保的那这个老人的一个月几十元钱又会到哪里去:@----------------
                                                      大家都想的社保
                                                                      让我们入不敷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1-11-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的政策确实是这样的,你如果在外打工的话,有交社保好像就可以不用交了,国家在进步,这种保险只是让以后大家老了,有一点基本的保障

发表于 2011-11-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样说要不得哈!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确是惠及千千万万农民的一项民生工程,钱虽不多(有啥法呢,谁叫中国人口多呢),但农民真的是盼望已久!
农村养老保险在四川最先试点的乐山市中区,应该是在2009年,于2010年在乐山市全面铺开执行,执行两年以来,应该说农民积极性很高,参保率应该是在95%以上的。
在乐山市,凡是60岁以下的,都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分几个档次,自由选择;如果年龄在60岁以上的,则免交养老保险金,从年满60岁的当月起,每月领取国家发放的55元基本养老金。
对于农村家庭成员,的确是要求全员参保,如果家庭成员中因有单位已买社保的,复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依据后,可不再重复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金。-------大致这样,我非社保工作人员,回答不是很专业哈!

发表于 2011-11-9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再说句,别看不起那每月区区几十元钱,我看那些个出手阔绰的所谓的大佬们,为了牌桌子的几块钱还大打出手呢!
发表于 2011-11-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足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叫入不敷出
         叫我们都买,几十年后又是什么政策哦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了保险的女人,政府好像给吃了5年去了
        是不是啊同志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了保险的女人,政府好像给吃了5年去了

  是不是啊同志们

发表于 2011-11-9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可能是你们政府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吧,你好象还是一知半解。我再给你解释解释吧,你自已也可以从百度搜索了来看的啊。

发表于 2011-1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明间不待,我有事得离开了,空了再上来给你解释吧!

发表于 2011-11-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话要听完全

发表于 2011-11-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社保是国家给人民的福利,我们每个人都会老的

发表于 2011-11-9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1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单位如何证明,是让人事搞个证明吗,说这个人保险正常在缴

发表于 2011-11-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创建和谐南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建立覆盖面广、标准适度、缴费灵活的养老保险机制。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第七条  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本市内转移,其缴费保险编号不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省、市转入,由转入县(市、区)为其重新编号。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市,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为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其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年老后最基本生活为目的,因此,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根据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纳时应加收利息)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四章、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县级农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计息办法:

(一)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

(二)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计算一次。

(三)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则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届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五章  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月领取标准=养老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平均缴费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平均缴费指数=(X1/C1+X2/C2+·····+Xn/Cn)÷N

N=累计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无间断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个人初次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后的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可补足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达到养老年龄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不愿意补足15年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和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领取系数

领取系数:男:0.008631526;女:0.007871541。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享受养老条件的,应缓办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养老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同时在计算待遇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六章  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付清。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10年者,支付养老保险金至死亡止。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其个人帐户资金扣除国家补贴部分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

(二)参保人员因身份转换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参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

第七章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分为正常退出保险(简称: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出保险(简称:非正常退保)。

(一)下列两种情况为正常退保:

1、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二)正常退保核算:除国家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余将个人缴纳及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利率按当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三)除正常退保以外的其他退保,为非正常退保。非正常退保只退还参保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根据政策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应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份,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不予退还,计入统筹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修订《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充市公众信息网      2010-07-29     来源:市政府办

南府办函〔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逐步开展,过去的农保制度设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了推进新旧农保制度的顺利对接,现对《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对象及年龄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农民按以上标准自己选择,按年缴费。
  三、超龄人员的缴费
  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年缴费标准上限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参保缴费补贴
  县(市、区)政府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模式计发,即: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部、省确定,非试点县(市、区)暂不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
  七、死亡退保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者,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顺庆阆中营山蓬安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今年底,我市200万农村居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记者昨(1)日从市农保局获悉,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我省2011年四川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我市4县(市、区)在列。至此,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
    据该局局长杨伟介绍,最近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今年度新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为60个,同时,125个县(市、区)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此前8月29日,我省专门召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了纳入试点县(市、区)名单。我市营山县、蓬安县、顺庆区、阆中市被纳入此轮试点。
    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始于2009年,当年,南部县作为首批试点县被纳入试点。去年,仪陇县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第二批试点。杨伟说,连同新近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试点的单位,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让城乡居民感到高兴的是,扩大新农保试点的县,将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据了解,目前,我市尚有西充、高坪、嘉陵3县区未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受新农保试点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影响,到年底,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将达到约50万人。  
    杨伟解释,目前,有关此次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相关政策,省上还没有下文。按照国、省规定,参加新农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他透露,不过,根据南充的实际情况,我市可能将适当提高此缴费标准,即100元至2000元。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市不同层次的参保人员的不同需求。
    今年6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国务院要求,我省拟定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得到国务院批准。

发表于 2011-11-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1-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D:D

发表于 2011-11-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断不买,在中国来说越是冠冕堂皇的东西越TMD假!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