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内江市的一名普通市民。于2009年6月26日在容器厂旁的阳光家园买了一套房子。2010年,开发商陈小林就按契税的3%收了我们40余户的契税(国家明文规定的是: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不然威胁就不交钥匙给我们。没得办法,由于大家都交了首付,就不得不多钱。后来,大家又交了1000块的装修押金,直到现在都没有退给我们。
从接房之日起,大家都不断找开发商退钱,可是开发商却从来没理会,还得意的说“你们去告,去告,不怕你们。”
最后大家逼得没得法了,按找商品房合同上的约定,通过内江市仲裁委员会告赢了开发商,开发商又开始耍赖,不执行。我们大家又不得不去申请内江中院实行强制执行。不晓得怎么搞的,东兴区法院却很 “热心”的接手到这个案子。通过3个月的等待后,居然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驳回了我们的强制执行申请。
虽然我们不懂法,但是总得给我们一个明白的不受理的解释吧,最后大家不得不找到了法院的执行局。最后得到的解释就是说仲裁把赔我们的钱算多了,这样就是不符合“(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大家又要求他们详细说明是怎么算多的,执行局却不停的搪塞我们。
在这里,我们想说的是: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凭这点,东兴区法院就违法了!
2.希望内江中院能看到这篇帖子,重视下我们的呼声,你们才是这个案件的管辖者!
3.对金鹏公司这种无耻的行为,在这里呼吁大家不要买他们的房子,小心被骗!
PS:如有不符合版规,烦请管理员联系我QQ:26332516,谢谢。
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
收据,最后被开发商以不交钥匙为名收回
仲裁通知书,因申请法院强制性,仲裁判决书交到法院去了。
法院受理通知书。
东兴区法院执行局
工作人员1
工作人员2
执行局某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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