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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评南充一男子冒用电信名义发帖被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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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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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响应号召,顶起。

发表于 2012-2-1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顶
发表于 2012-2-17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他@妈@的太对了,我觉得句句经典,干嘛要去炒这炒那,评这评哪呢,干点正事嘛

发表于 2012-2-1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1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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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

发表于 2012-2-2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灵通用户现在感觉怎么样?

发表于 2012-2-2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发帖“扯把子” 男子被行政拘留2011-11-21 15:23:04 阅读次数: 0 字数: 1192 来源:
网上发帖“扯把子” 男子被行政拘留
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该男子的理由是:他涉嫌“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刘道伟/图 记者 魏勇/文
    本报讯  南充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帖称“电信公司要高价回收小灵通号码”,致使不少网民信以为真,甚至打“10000”进行咨询,一度造成中国电信南充分公司业务咨询电话“10000”号瘫痪。昨(20)日,记者获悉,市公安局以涉嫌“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法对这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用户来电
曾造成咨询电话瘫痪
    据南充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民警介绍,11月7日,省内一个网站论坛上出现一个让众人很关注的帖子。帖文称:“广大小灵通用户,接工信部的通知,我市小灵通将在2011年底退出市场,我公司将在近期对现有的小灵通基站逐步进行关闭,为了答谢广大小灵通用户对我公司的长期支持和厚爱,现对在用的小灵通号码进行高价回收,回收价格请咨询10000号,回收时间截止2011年11月底。”落款单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帖文后面还加盖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印章”。
    该帖子发到网上,迅速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不少网民信以为真,甚至不断拨打“10000”号电话进行咨询。让人没有预料到的是,由于打来咨询的电话太多,曾一度造成中国电信南充分公司业务咨询电话“10000”号瘫痪。
无中生有
男子被行政拘留
    发现此帖内容纯属伪造后,中国电信南充分公司工作人员当即向市公安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迅速派出民警介入调查此事,发现该帖文的内容完全系伪造的。民警迅速锁定了发帖者为蒲某。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蒲某一家人都是使用的小灵通。前不久,蒲某住家附近的小灵通基站拆除后,导致小灵通信号不好,在电信公司办理小灵通换手机时,因为没有达到其要求,他便心生不满,遂以电信公司的名义,无中生有地在网上发帖。在发帖时,蒲某还通过某网站软件制作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印章”,并将该“印章”附在帖文上。
    11月9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法对蒲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另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已经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件,一些当事人已经受到了治安拘留的处罚。还有一些当事人在网上发帖攻击他人,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如今正面临着民事诉讼,如果法院查实,这些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相关法律
“玩笑”开大了会违法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发表于 2012-2-2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碰动我的奶酪?再删去天涯发《电版、莽哥你们在仪陇抄的如此“帅”》
吃人嘴短,拿人手软。淡定,心态要平和,要知道办这坛的初衷是好的。就好像xxx信仰,现在都是干些不如国民党干的事;也好像重庆文强,开始是多么的神勇,后来都下了脑袋。位子占起,做事都不得以,后果都是一样的下场。不要羡慕,到头来他们都是想过平淡的生活。
发表于 2012-2-2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围观一下。我刚恶意围观过的各位“坛霸”们在仪陇的辉煌战绩的帖子马上就被删了,我再恶意围观以下这个帖子,看好久被“坛霸”删。

发表于 2012-2-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2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不行啊
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不行啊
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不行啊
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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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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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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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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