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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凡具有我州城镇户籍、曾与我州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州城镇户籍,并曾与我州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得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记为15年和0.6。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待遇计发
据介绍,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2011年9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办理“超龄人员”参保手续程序
符合参保范围的“超龄人员”向原单位(或关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或关联单位初审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管职责部门)审核并公示确认。
公示期(7天)满后,企业主管部门(或机关、事业单位局、办、委)以公文形式将公示确认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文本、公示结果及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各一份,统一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按政策统一审核认定后,通知单位带上符合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到凉山州人社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凭凉山州人社局出具的《超龄人员》参保通知,到州社保局办理缴费、领取养老金手续。此项工作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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