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胡代国代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妻子起诉安岳县工商局收取市场管理费胜诉,通过网络发帖或信访途径为他人“维权”,以代理人为职业。2010年6月,胡代国在代理部分案件败诉后,开始对法律断章取义、片面理解,不遵守庭审纪律、不服从审判长引导,还煽动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及亲属无理取闹,并在“天府论坛”、“麻辣社区”等许多网站大量发帖,设立博客,歪曲事实,恣意发表偏激、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还恶语诽谤有关领导。安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不批准胡代国在本院担任代理人的决定。胡代国遂多次到省、市信访,并到市委李佳书记办公室上访,其言行迷惑了部分网民,在全市、全县都造成极大影响。
该文称: 疏,正确引导——网络“名人”胡代国,经常在“天府论坛”、“麻辣社区”等网站发表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恶语诽谤有关领导,在市、县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该院制定特别方案,采取“坚定立场,正面引导,重申法律”三步策略,该院院长亲自与其座谈,通过对法律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当前社会形势入情入理的分析,令胡代国心服口服,主动道歉,承诺停止炒作并撤除不良网络信息。
上述两篇文章贴出后,胡代国很快就看到了。对两文有关胡代国的部分报道,胡代国极为不满,立即将其转发到安岳论坛,让网友评论。同时将两文收入自己的网易博客保存,供历史评说。 胡代国何许人也,值得二位记者大加评论,扣上一大堆帽子。胡代国于64年由兴隆初中进入安岳高中,曾是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副书记,第三届县人大代表,82年毕业于广播电视大学。04年在中央电视台揭发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05年3月18日,在代理儿子胡建诉县工商局收取市场管理费案件中胜诉,从此成为诉讼代理人,并被一些单位聘请为法制监督员,被宜宾《三江周刊》比喻为《天龙八部》中乔峰式的”维权斗士“,被北京中国消费报刘萍记者评价为:”人民权益的保卫者“!被山东惜辉网友评价为《亿万个体户的楷模和骄傲》,法学教授说:2009中国十大代理人1、郝劲松.2、胡代国。多年来,为了推动依法治国,为了帮助委托当事人多赢官司,胡代国在人民网、网易网、博客中国、凤凰网、天涯网、新浪网、中华网、新华网等许多知名网站发表博文上千篇,文字数百万有关监督批评甚至起诉安岳县一些政府部门的包括胜诉和败诉的案例博文,但没有一篇博文是虚构事实,诽谤政府官员及其法院。 胡代国认为,文章《安岳县人民法院网络舆论引导工作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和《“网络名人”在“警民亲”中蜕变
》有关胡代国的报道,内容失实,要求记者及相关负责人停止侵权、公开在网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胡代国有权在网上批评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存在胡代国“恶意诽谤”,更不存在胡代国“发表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恶语诽谤有关领导,在市、县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回答中外记者时说:“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如一些政府部门拒不执行温总理的这一指示,拒不执行阳光条例,拒绝、害怕公民胡代国的监督、批评,对胡代国的依法监督、批评横加指责,扣上“恶意诽谤,”扣上“设立博客,歪曲事实,恣意发表偏激、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还恶语诽谤有关领导”一系列莫须有罪名,这是什么道理?
安岳县人民政府门口顶楼高耸20个大字“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请问,这个”请人民监督“怎么就变成了“发表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恶语诽谤有关领导,在市、县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了呢?这个“请人民监督”怎么就成了“叶公好龙“,害怕胡代国监督、批评呢?这个“请人民监督”怎么就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呢? 两记者对“诽谤”二字概念不清。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也就是说,“诽谤”二字只能是针对平等主体,对象是自然人,不能用于公民检举揭发、批评政府机关及其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只要公民“认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来,冯云刚等记者有关“网络“名人”胡代国,经常在“天府论坛”、“麻辣社区”等网站发表过激言论,贬损本地党政及法院的形象,恶语诽谤有关领导,在市、县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说法,第一是没有事实根据;第二是对“诽谤”概念的曲解,置“请人民监督”于不顾,置温总理有关“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于不顾;第三,该报道虚构事实,足以贬损胡代国的人格、名誉,虽然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真正恶语诽谤公民胡代国的行为。 在2011年9月1日法院开展的警民亲中,由县委杨副书记等领导到场,法院院长杨江涛接待信访人胡代国。记者对接待的实况及其前前后后并不完全了解,也没有采访胡代国核实,就胡乱报道。下面对当天的接待略说几点看法:第一,为了表示胡代国的诚意,创造良好的面对面沟通的气氛,体现胡代国自身的修养素质,在法院预约接待胡代国期间,胡主动屏蔽(而不是撤出)了自己在网易博客中有关对法院、对杨院长的一些批评意见文章,并非报道中所谓的接待后“撤出”了相关诽谤他人博文;第二,胡代国认为,要想给当事人赢官司,首先要取得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资格”,而这次院长接待,解决自己公民代理诉讼权利的时机已经成熟,因为既有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68条有关“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又有市委、县委、杨院长的高度重视;第三,过去一年多,胡代国对法院有意见主要是因为立案难,而立案难是全国法院普片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对杨院长私人没有任何冤仇,而且还了解到杨院长的法律学问做得不错,不但是法律之师,还是法官之师,是自己学习法律的老师,应当尊重其本人,对工作上的意见应当采取最恰当的方式当面提出;第四,自2005年3月18日,胡代国告工商局官司胜诉后,从来没有到市、省、国务院上访过,即使有诉求也是在网上信访;第五,报道中所谓的胡代国上访到李佳书记办公室是弯曲事实真相。2010年8月30日,因法院不许胡代国为委托当事人代理诉讼,胡代国向市委办公室电话投诉后,是市委派车接胡代国去李佳书记办公室与书记谈心。用李佳书记的原话说:是我请你(胡代国)来的,不是你(胡代国)给我添麻烦(见《李佳书记为胡代国解坎》一文),接待结束后,李佳书记请胡代国吃饭并派车送胡代国回安岳。李佳书记对胡代国的这次接见,已经留下了李佳书记“亲民爱民”市民茶余饭后美言,千古佳话;第六,2011年9月1日,县委、法院给了一个沟通的平台,真正地贯彻执行温家宝总理有关““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平台;第七,由于矛盾的双方即行政管理者法院与行政相对人胡代国有共同的目标(为和谐社会作贡献),沟通的意愿,沟通的平台、沟通的环境,所以,接待会上很快就相关问题特别是胡代国有权代理诉讼问题达成了共识。在接待会上,对胡代国的举动,杨院长很意外,很感动,杨院长一针见血地概括道:你胡代国现年65岁,希望作公民代理诉讼,并不是你胡代国少那点钱用,而是希望实现你胡代国的人身价值。胡插话说:是发挥我晚年的余热,希望为建设法治国家作一点贡献。杨院长说,这就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有了这个共同目标,所以我们今天一沟就通。在胡代国的博文《安岳法院开展“警民亲”活动 胡代国公民代理获院长特许》中,胡代国这样写到: “杨院长:老胡,今天下午4点,你来法院,在笔录上签字后,我们就发通知到个审判庭,你就可以从事公民代理诉讼了。现在我们再握一次手,开会前,我们第一次握手,表示我们警民之间进入和谐友好的大门,散会这次握手,表示我院欢迎你监督、欢迎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胡代国认为,杨院长的这次接见,轻而易举地化解了法院与胡代国之间的“矛盾”,说明杨院长水平高,能力强,也说明胡代国并不是传说中所说难以对付,不会转弯,不通情理之人。用一些接触过胡代国的局长们官员们的话说:我听到的胡代国和见到的胡代国完全是两码事,真正的胡代国是一个懂理懂法、能说回道、刚直不阿的奇人。
以上就是胡代国转变之快的原因,并非记者所说的《“网络名人”在“警民亲”中蜕变》。” 上述事实说明, 文章《安岳县人民法院网络舆论引导工作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和《“网络名人”在“警民亲”中蜕变
》有关胡代国的报道,内容失实。该报道将可能破坏胡代国与安岳县政府以及安岳县法院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亲民亲鱼水情关系,胡代国表示强烈抗议,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在网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附:冯云刚、常新龙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