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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slb

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中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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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以前是情人,现已断绝关系,难道可以一直以此为借口强奸下去而不受追究?:@

发表于 2011-11-1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指招,可以理解。
不过,应该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就对了。

发表于 2011-11-1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四川(南充)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2011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林波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11年11月14日


;P;P;P;P;P;P打广告;P;P;P;P;P;P揽生意;P;P;P;P;P;P

发表于 2011-11-14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犯还有什么好说的

发表于 2011-11-14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重从快”可否少些
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往往能见到各地区的领导要求对案件“从重从快”处理的批示。
    “从重从快”这个说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从重”的含义就是在量刑时间上进行浮动,法律规定应该判3到7年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该判几年就是几年,但是‘从重’的指示出来后,基本上就不会考虑7年以下的刑期了。“从快”是指办案的时间加快。批示“从重从快”的一般都是大案要案或者对一方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很坏的影响的案件。地方的领导部门出于政策和全局性的考量,为了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时会作出这类的行政批示。比如我国的“严打”,就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这期间办理的案件,经常有“从重从快”的指示。
    国家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受到政策和特殊时期时局的影响而作出一些指示,这是可能的。但是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不太合适了。而且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角度讲,“从重从快”的提法也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程序正义指办案的每一个步骤,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实体正义,是指严格依照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地区在“从重从快”的批示下,会有不按程序办案或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办案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跟我国的法治社会原则相违背了。法律是严肃和权威的,不按照法律条款办事,会极大地削弱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
    还有一个面临的问题是,批示了“从重从快”的某一类案件。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得到遏制,但这始终不是长久之计。有数据表明,某些“严打”活动过后,都会有一个犯案的反弹高峰出现。
    而且从个人角度来说,在“从重从快”案件中被判刑的时间有可能长于平时的同类案件。比如平时判1年的案子,在“从快从重”期间犯案,就有可能判2年。这对于个人来说,或多或少是有一些不公平的。而且在“从重从快”的批示下,也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比如我国最早开始进行“严打”时,就有这种情况发生。因为调查取证时间短了,警方可能会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方式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我认为,领导批示“从快从重”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安定,更好地进行社会发展。但是我国有时往往把事情扩大化,这属于意识形态中的思维方法问题,比如“杀鸡给猴看”,就是要制造一些渲染性的东西来遏制犯罪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的不确定性,短期效应性,使很多学者都感到效果并不好。
    我国的原则是依法治国,少一些政策性的指导语言,多一些法律规范,会更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像“从重从快”这类批示如果能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代替,效果也许会更好。  
作 者:王夕   
   

发表于 2011-11-1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islb 发表于 2011-11-14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目前涉嫌强奸的刘习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蓬安县 ...

按照林律师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
1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只要你自己喝醉了,就可以任意XX,也不构成QJ罪;
2如果曾经有过情人关系,那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可以任意奸霸别人的妻女,而不受法律追究。

i服了you!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和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江平老师的一篇文章以复。
《江平:民本主义不等于民粹主义 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面对社会不公,应该鼓励大家去抗争,但是抗争还有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我们是法治国家,应该在法治的轨道里解决问题,包括抗争也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我想提醒人们,民本主义并不等于民粹主义。民本主义是考虑到人民最大的利益,民粹主义就是只要老百姓提的意见你就要考虑,人民的意见最纯粹,民意是至高无上的。不能这样。我们作为学者,还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

    强势群体错了,强势不对;弱势群体不对了,也是弱势不对。法律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这要看弱势一方对不对。如果只笼统问一句你是强势还是弱势的,如果我是弱势你就得什么情况都要保护我,这就麻烦了,这就是典型的民粹主义语言,典型的民粹主义思想。我们究竟要民本主义,还是要民粹主义?

    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利益。《物权法》必然要引起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所以《物权法》对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

    所以利益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哪怕你是弱势阶层。这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的。在中国现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你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吴敬琏教授的许多观点也是这个意思。我自己认为是理智的,我是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来说。我们应该考虑保护弱势群体,我自信我每次讲话都是这样。但是并不等于说弱势群体就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物权法》说,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私权要保护,但是私权也不得滥用。

    真正是农民的,也许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真正能够代表农民的,也许他还不是农民。能够说任何一个农民就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吗?也不见得。议员不见得就是农民的议员,但完全可以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议员。

    也不能说为富人说话就不对了,现在不就这样吗?动不动你就站在谁的利益上说话,你的屁股坐在哪里去了。我觉得这个不好,我们还
是应该就事论事。

    把富人和穷人作为两个阵营对立起来看待,一思考问题就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还是过去的阶级斗争观念。这不是理智的思维,不是科学的思维,而是情绪的语言,我觉得我们现在不应该任由情绪来控制自己。(来源:2007年4月1日《经济观察报》马国川)
发表于 2011-11-1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打广告、拉生意,也成了取笑的对象?

发表于 2011-11-1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批示,那就是干涉司法。

发表于 2011-11-15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律师说的还是有道理噻

发表于 2011-11-15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1-15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又没请你,你上赶着炒作自己?

发表于 2011-11-15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他们以前是啥关系,关键是,这次是否与女方发生过性行为?这次是否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的性行为?这次是否在女方昏睡状态下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如是,且女方事后又提出控告的就有构成强奸的可能了!

发表于 2011-11-1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炒! 发表于 2011-11-14 2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不是林波没得生意做了?想来揽这个暗子?

扬言给钱包打赢官司,谎称再给钱与法院领导勾兑,这就是当今律师挣钱的渠道。

发表于 2011-11-15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客多次与一个妓女嫖娼。后来把这个妓女弄到外面去灌醉,然后抱到房间去,在妓女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做爱,之后女方报案被强奸,请问这个什么律师,这是不是强奸?

发表于 2011-11-15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收钱代理这个官司,你可能要问,嫖客戴安全套没有?戴安全套不算强奸吧?;P

发表于 2011-11-15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你一定要引用中国知名警-察的经典语言,戴安全套不算是强奸。;P

发表于 2011-11-1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鄙人学刑法多年,也幸运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学得最深的就是刑法第236条。因为这个很形象,很好理解,什么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不好理解的,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件加以理解。老师最精辟的一句是“奸猪不是强奸”。有请林大律师按照这个思路辩护。另外,对于律师打广告的行为,林律师肯定知道有很多约束规定。祝林大律师在司法公正的大道上付出艰辛,赢得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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