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快”可否少些
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往往能见到各地区的领导要求对案件“从重从快”处理的批示。
“从重从快”这个说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从重”的含义就是在量刑时间上进行浮动,法律规定应该判3到7年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该判几年就是几年,但是‘从重’的指示出来后,基本上就不会考虑7年以下的刑期了。“从快”是指办案的时间加快。批示“从重从快”的一般都是大案要案或者对一方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很坏的影响的案件。地方的领导部门出于政策和全局性的考量,为了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时会作出这类的行政批示。比如我国的“严打”,就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这期间办理的案件,经常有“从重从快”的指示。
国家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受到政策和特殊时期时局的影响而作出一些指示,这是可能的。但是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不太合适了。而且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角度讲,“从重从快”的提法也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程序正义指办案的每一个步骤,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实体正义,是指严格依照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地区在“从重从快”的批示下,会有不按程序办案或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办案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跟我国的法治社会原则相违背了。法律是严肃和权威的,不按照法律条款办事,会极大地削弱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
还有一个面临的问题是,批示了“从重从快”的某一类案件。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得到遏制,但这始终不是长久之计。有数据表明,某些“严打”活动过后,都会有一个犯案的反弹高峰出现。
而且从个人角度来说,在“从重从快”案件中被判刑的时间有可能长于平时的同类案件。比如平时判1年的案子,在“从快从重”期间犯案,就有可能判2年。这对于个人来说,或多或少是有一些不公平的。而且在“从重从快”的批示下,也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比如我国最早开始进行“严打”时,就有这种情况发生。因为调查取证时间短了,警方可能会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方式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
我认为,领导批示“从快从重”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安定,更好地进行社会发展。但是我国有时往往把事情扩大化,这属于意识形态中的思维方法问题,比如“杀鸡给猴看”,就是要制造一些渲染性的东西来遏制犯罪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的不确定性,短期效应性,使很多学者都感到效果并不好。
我国的原则是依法治国,少一些政策性的指导语言,多一些法律规范,会更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像“从重从快”这类批示如果能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代替,效果也许会更好。
作 者:王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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