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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slb

刘习全涉嫌强奸一案中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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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借“强奸门”抬高自己的声誉,这种律师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1-11-1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考题,有兴趣的试一下。一男23岁,在一晚11点时,看到一下夜班的美女独自一人,便尾随之,到一暗处,强行奸之。事毕,一边穿裤子,一边说,你是处女呀,这么紧,把我小弟弟就弄疼了,就要淫笑着离去。“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此女非常痛心,看到旁边有一石头,顺手捡起来,丢了过去,正中该男头部,五分钟后该男成为风流鬼了。问题:该女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请选择

发表于 2011-11-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不好说,一切等真相大白!
发表于 2011-11-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LZ在拉业务: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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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wwwnxz 发表于 2011-11-14 2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有批示,那就是干涉司法。

正确

发表于 2011-11-1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女友与我有双人合影,有示爱的书信,后来分手,再后来久别重逢,她借酒浇愁,喝得不醒人事,暂时丧失思维,我把她带到宾馆开房行云雨之事,按大律师的标准,我无罪哩!!!是吗,有情人的证据也!!

发表于 2011-11-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D:D

发表于 2011-11-15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行文来看,不像是政府机关的通报。建议蓬安县政府查一下这个是否真正从县政府办出来的东西。

发表于 2011-11-1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又要成典型了,省上领导都点名了哦

发表于 2011-11-15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日前在省委九届九次全会讲话时说,要加强官德教育,整肃干部作风。

刘奇葆在谈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时,对个别干部道德沦丧提出严肃批评,他说,现在有一些干部实在是不像话,好赌酗酒,喝醉了就胡作非为,严重败坏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他特别例举了蓬安县残联理事长酒后涉嫌强奸酒醉女公务员案件,要求依法依规严惩不贷,通报全省整肃作风。他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刘奇葆说,“政者正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党员干部要带头,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价欺诈、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为群众带个好头,作出榜样。刘奇葆还说,当今这个时代,每个人可供选择的发展道路很多,既然选择了从政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不要想歪门邪道的东西,不然就要碰“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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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xww57 的帖子

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

发表于 2011-11-1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楼主自称是:四川(南充)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2011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有点歪.
我认为:即便原来是情人,与这次强奸并不矛盾.

发表于 2011-11-15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人以前的开房记录,情人间的通讯、短信、电话,能证明本次发生的性行为不是强奸吗?就是受害人不喝酒,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就不算强奸吗?

发表于 2011-11-15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偶只有背影 的帖子

只是说明一楼主人是四川(南充)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2011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45.jpg

中国刑法中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害人陈述也仅是7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才能出有罪判决。由于本案还在侦察阶段,故不便对证据进行评论。刘习全是否构成强奸,一切都有待于证据来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进行辨认和质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等。

不管什么领导的指示,不管什么领导的讲话,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刘习全进行公正的审判。

温家宝总理曾说: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我把它演绎一下:法大于天,法治天下。这是很形象的一句话。我觉得这句话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这就是: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当我们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时,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贱踏!这无关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无关你是官员还是平民。


刘习全无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他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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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后的家乡 发表于 2011-11-15 23: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两人以前的开房记录,情人间的通讯、短信、电话,能证明本次发生的性行为不是强奸吗?就是受害人不喝酒,嫌 ...

为什么所有人都认为违背了她的意愿发生了性行为?

有什么证据支撑吗?
发表于 2011-11-16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gq21207 的帖子

乱求说,以前是情人也不能强奸,哪怕做爱中间女人不干了,你强行做完都构成强奸。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以前83年严打的时候,只要女的说谁强奸了她,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就可以定强奸罪,判死刑。耍朋友超过三人就要定流氓罪。
冤案举不胜举。
现在是依法治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无法无天了。
纵口若悬河,将自己再讲得如何委曲,被迫,冤枉,但都要有证据支持。
只有通过公开的质证,辩论,法庭调查后,才有可能还原事件的真像。
事实终会证明一切。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法丈天下公!

发表于 2011-11-1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贴,还有提出一点异议,法律上都有婚内强奸一说。何况你提出的有开房记录这些就不存在强奸,可能说不过去。
发表于 2011-11-1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有行政干预,二是有舆论影响,此案想依法办理——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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