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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rce

巴中市第七小学血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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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宗小学生血案,受害方理应索取赔赏,其应向行害者监护人索取、国家民政救济部分、学校量力捐助一些来解决。过份追纠学校是不妥的,因为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非盈利工作,没有财力;二是从事件发生来看,学校无直接过错,不能追纠到学校内具体的责任人来对此事负责。如果因为是发生在校内就要学校负责的话,那么管学校的公安局、教育局更有责。以此类推,那巴中康太平案公路局有责、交警中支队有责、安检局有责、公安局有责、市医院有责、市政府有责、市委也应有责!以上单位都应负“没有管好的责任”。
所以事故应主要追纠直接责任人。

发表于 2011-11-19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的教育更难做了!说不准教育者就变成了维持会长了!

发表于 2011-11-1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2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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