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小学生血案,受害方理应索取赔赏,其应向行害者监护人索取、国家民政救济部分、学校量力捐助一些来解决。过份追纠学校是不妥的,因为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非盈利工作,没有财力;二是从事件发生来看,学校无直接过错,不能追纠到学校内具体的责任人来对此事负责。如果因为是发生在校内就要学校负责的话,那么管学校的公安局、教育局更有责。以此类推,那巴中康太平案公路局有责、交警中支队有责、安检局有责、公安局有责、市医院有责、市政府有责、市委也应有责!以上单位都应负“没有管好的责任”。
所以事故应主要追纠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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