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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坪laughing

[群众呼声] 高坪三中教师殴打学生致伤,有图有真相(高坪三中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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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灿烂的阳光下 发表于 2011-11-21 17: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神叨瞎嚕 的帖子

软组织受伤不等于轻微伤,法律上有等级界定的。。。。。。。看来我们大家都要认真学 ...

搜索《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自己学吧!我不陪了!
发表于 2011-11-2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 发表于 2011-11-21 17: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等孩子思想、身体都成熟了,你就管不下来了。

难道管教孩子除了狠打,就没别教育方式了?你从事教育工作,我不相信你会对学生,自己的孩子使用这种野蛮教育方式!

发表于 2011-11-21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学校拿话说 !!!!!太过份了!!!  那个还干把孩子送到你校读书:@:@

发表于 2011-11-2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果城老猫 的帖子

区委刘书记得不得看这个哦?看了的话又敢不敢豆硬处理哦?这个老师牛得很哦,前不久课不上跑去打麻将,两次遭抓到都没遭,据说打麻将的老师每个人出了几千块钱,摆平了学校和教育局的领导。我看这次打学生也不得遭,她还是可是用钱摆平赛,现在高坪教育出了事都可以用钱摆平哦。

发表于 2011-11-2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果城老猫 的帖子

三中的老师打麻将打学生真得行耶。不过其他学校的老师也差不多,我侄儿在江东实验小学也遭打惨了的。哎,现在高坪的教育真的没法说。你说,刘书记会不会像吴书记一样无视高坪教育界的阴暗东西哦。

发表于 2011-11-2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荆棍下出好人。
发表于 2011-11-2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教育学生是可以
如果教育成了这样子,还有那个父母敢把自己的孩子带到学校且读书
老师校长还不好好检讨,还在推卸责任的话,我看学校领导都有问题,老师也好不到那里去
发表于 2011-11-2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学生还是需要打啊,这样以后社会治安才会好,勿拍砖

发表于 2011-11-2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老师工资扣了加开除加拘留加判刑吧!那样我们的娃儿就都可以明目张胆,有恃无恐的去打老师哈,反正老师和人民子弟兵一样,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他妈老师算个球呀,领两个工资够喝稀饭不?你还管学生?!球吃多了没事做!?还打学生?你妈自讨苦吃?倒霉了吧!?哪个家长都说,把娃儿给我管紧点,不听话给我打哈!家长拿个棒槌给你你就当针了呀?认罪、道歉、赔钱,苟且活着吧,迂腐的教书匠!

发表于 2011-11-2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盼望,希望什么时候国家能出台《教师教育学生方式细则》详细规定和界定教师教学过程中的语言行为,这样便于教师操作。更希望国家能出台《教师保护法》保护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权利,保护教师的师道尊严:L:L:L:L:L:L。
发表于 2011-11-2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轻轻握住你的手 发表于 2011-11-21 1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管教孩子除了狠打,就没别教育方式了?你从事教育工作,我不相信你会对学生,自己的孩子使用这种野蛮 ...

请你把我的回贴看完、读懂,再跟我讨论,好吗?

发表于 2011-11-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
    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澳大利亚: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看完这些国家这样管教学生,是否觉得我们国家并不是在管教学生,而是像温室的花朵一样溺爱着、畸形地保护着?我碰到很多好老师,他们对我很好;我也碰到一些不好的老师,我以为他们只是做得不够好;我曾是差生,被区别对待,被"体罚",比如天天中午被罚不能吃饭,留校到12点才能回家;我后来也成为优生,年年拿三好学生.被老师做为其他同学学习的榜样。我爱老师们,不管他们做得如何,只要他们敬业,爱这份这份职业;我更爱那些孩子们,不管他们是否是差生优生,他们是我们民族的未来。

我想下面的这篇文章,也许会对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转]学校体罚问题研究
Corporal Punishment in schools

        为什么体罚会成为我们的议题
        我国学校体罚的现状和特征
        体罚禁而不止的法社会学分析
        国外如何处理学校体罚难题
        法律视野下的体罚存废研究
        如何做一名远离诉讼的教师
一、为什么体罚会成为我们的议题
        儿童观的转变
        教育活动本身的要求
        法制因素的介入
传统的儿童观与学生观
        古罗马法——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在我们的权力之下。
        古埃及——男孩子的耳朵是长在背上的。
        古希伯来——愚蠢迷住孩童的心,必须用棍棒远远赶除;杖打和责备能够增加智慧。
        中国——父为子纲;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不打不成才。
现代的儿童观与学生观
        教育以儿童为中心,应顾及儿童个性及智能
        儿童生活是学校的中心
        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
        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
关于青少年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
•        1924 年《 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首次表示出国际组织对儿童权利的关心。
•        1959 年《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 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        1989 年《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是第一个为儿童人权拟定各种保障的国际法律文件。第38 条明确指出儿童“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 。
我国学校体罚的教育立法
•        1986 年《 义务教育法》 第16 条第2 款规定“ 禁止体罚学生” 。
•        1991 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48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992 年《 教师法》 第37 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为何在有众多法律法规都已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体罚问题还是屡见不鲜?
        为什么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教师会不约而同的采用体罚?
        体罚为什么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究竟涉及到了哪些人的利益?又涉及到了哪些方面的利益呢?
        关于体罚争论的焦点是什么?人们又如何为自己的观点争辩呢?
支持体罚的根据
•         斯巴达:体罚不仅仅是强迫服从 的手段,更是强化身体和心灵 的有效方法。能够承受体罚的痛楚却又毫无惧色不仅仅被看作是精神和勇气的体现 ,也是最值得向往的男子气概 。   
•         普罗泰格拉(Protagoras ) :“ 如果他服从则罢,如果他不服从,人们就会像对付一根翘起的木头一样,用威胁和鞭打的方法使他改正错误 。”
•        亚里斯多德 :“ 学习决不是娱乐消遣,却往往与烦恼痛楚相伴” , “ 儿童应当远离欲望,应能忍受屈辱和笞打” 。
•        《 十二铜表法》 表明了罗马古代生活和教育的精神和理想。法典条文明确的规定了父亲的权利包括“ 父亲对他的子女一生的管教、鞭打、禁锢 ,令其带着锁链进行农事劳动,将其出卖或杀死。就是其子辈身居高位,父亲也有以上的权利。”
•         中世纪: 肉体是“ 灵魂的监狱” ,身体越受摧残,灵魂越能得救。 规定有 严酷体罚和侮辱性惩罚 的 本纳狄克教规为西欧大多数修道院所采用 。
•         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教:体罚是拯救儿童灵魂于原罪的最佳手段。
•         夸美纽斯:体罚是道德目标达成 的最终手段,有需要的时候就应该利用责备或惩罚,斥责或鞭挞。重视学校纪律 的重要性,“ 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  
•         卢梭:“ 儿童所受到的惩罚,只应是他的过失所招来的自然后果 。”  
•         刑罚观念的影响:莱布尼茨主张报应性和预防性 的统一;康德主张刑罚必须体现正义 观念;惩罚结果的正当性应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来决定。
•         裴斯塔洛斯:体罚并不总是会妨害教师于儿童之间的关系 ;体罚只能在类亲子关系的确保下才能实施;强调体罚对于道德教育 的重要性。
•         赫尔巴特:为“ 造成一种守秩序 的精神” ,教师可以采取“ 站墙脚” 、“ 禁止吃食物” 、“ 关禁闭” 和打手心等体罚措施。
•         “ 榎楚二物,收其威也” 。
•        “ 角黄其不敬 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 者” 。
•         商鞅:“ 以赏禁 ,以刑劝 ,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
•         唐鉴《 义学示谕》 中说:“ 学生在塾,有不听先生约束,轻则训饬,重则责挞。”  
•         梁家园惜学馆义学则规定,“ 学生功课不完,疲顽滋事,轻则责受,重则责臀。头面虚怯处,概免责挞。”
•         明清太学为了严格训练 和管理监生,单独设有监丞一职,“ 纠察” 师生言行,他的办公室就叫做“ 绳愆厅” 。监丞不但有审判权,还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学校、法庭、刑场三位一体。
反对体罚的依据
•         柏拉图:自由人在束缚之下学不到任何东西,身体上的强制也许无害,灌输 所得的知识却不会在大脑中停留多久。
•          昆体良:体罚“ 是一种不光彩 的惩罚,它只适用于对奴隶的惩罚,事实上它无疑是一种凌辱 ” ;“ 如果孩子的倾向卑劣到不能以申斥矫正,他就如同最坏的奴隶,对鞭笞习以为常 ” ;“ 当你用鞭笞强迫儿童以后,待他到了青年时期,这种恐吓的手段已不能再用,而他又有困难的功课要学习的时候你又如何对付他呢 ” ;“ 当孩子受到鞭笞的时候,由于痛楚和恐惧,他禁不住要发出以后会令其感到羞耻的不体面的哭叫,这种羞耻心使他心情沮丧 、压抑 ,使他不敢见人 ,经常感到抑郁 。”
•         普鲁塔克:鞭打给儿童带来的只是害怕和痛苦 ,使其不寒而栗。  
•         人文主义者反对压抑个性,主张减少体罚,甚至取消体罚。
•         韦杰里乌斯  :应当避免 一切使儿童感到恐惧 的东西。  
•         维多里诺 : 主张实行学生自治,减少惩戒,禁止体罚。“ 自由人不能用强迫的或苛刻的方法施教”  ,给与学生最重的处分是让学生面对同学跪在或躺在地上 。  
•         伊拉斯谟:教师要关心儿童的身心发展 ,尊重儿童的个性特点,要鼓励儿童,反对恐吓和惩罚。  
•         蒙田对于体罚的反对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体罚对于儿童来说是不人道 的;它更多的是阻碍而不是有利于学习 。  
•         夸美纽斯:教学应考虑学生的心理年龄和承受能力,否认体罚对于促进儿童学习的效用 。  
•         卢梭:强调教育方法上保护儿童善良的天性,按照儿童的自然本性 ,而不压抑其个性,也不灌输传统的偏见,更不用严酷的纪律和体罚,使儿童身心得到自由的发展。
•         裴斯塔洛奇:明确的反对陌生的老师体罚陌生的学生 。
•         柳宗元:“ 顺木之天,以致其性 ”
•         王守仁  :体罚造成儿童“ 视学舍如囹狱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 。
•         梁启超  :体罚只能造成“ 鞭笞觵挞,或破头颅,或溃血肉,饥不得食,寒不得息”  
  
体罚争议的基本特征
•         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问题:体罚是否导致儿童虐待 ;体罚是否有损人格尊严 ;体罚是否造成心理伤害 ;体罚是否宣扬暴力 ;体罚是否破坏师生关系 ;体罚是否能起到威慑效用。 •         论证形式和证明逻辑的多元化
•         赞成或反对的依据集中分布在伦理学和心理学领域,并往往以交织的形式存在。

二、我国学校体罚的现状和特征
我国学校体罚的现状
体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体罚学生教师的人数:初中68.4%,小学87.5%;
被教师体罚过的学生人数:小学35%,初中28%;
常用的体罚方式
•        在小学,教师体罚学生常用的方式依次为罚站(55.9%)、责打(25.1%)、罚作业与劳动(24.5%)、其他(7.1%,如罚跪、蛙跳、跑步等)。
•        在初中,教师体罚学生常用的方式依次为罚站(50.9%)、罚作业与劳动(2 4.5%)、责打(18.2%)、其他(6.3%)。
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
•        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最主要的原因依次为不守纪律(64%),作业不好(21.5%),上课答不出问题(15,9%),迟到(13.3%),其他(如吵架等113%)。
•        初中教师体罚学生主要原因依次为作业不好(29.6%),迟到(23夕%),上课答不出问题(17.6%),其他(13.2%),不守纪律(12.8%)。
教师体罚学生的差异较大
•        绝大多数教师只是偶尔使用体罚,而不是将它作为常规教育手段。这部分教师占有体罚行为教师人数的77.9%。只有少数教师将体罚作为常规教育手段使用,经常体罚学生,人数比例分别是小学21.5%,初中6.9%。另有极少数教师是从不体罚学生的(小学为12.5%,初中为21.6%)。初中使用体罚教师的人数远远少于小学(初中为68.4%,小学为87.5%),从不休罚学生的教师人数大大高于小学(初中为216%,小学为12.5%)。
学生对体罚存在认同
•        认为教师“完全可以”体罚学生的人数极少,小学为15%,初中为O,但认为教师“有时可以”体罚学生的人数则相当可观,小学为41%,初中为33.3%。
•        教师能够获得获得学生舆论支持。同学们大都认为“有些同学很坏”,“不打不行”,“老师有权打学生”。
家长对于体罚的态度
•        64%的家长表示“不可以”,22%的家长表示“很难说”,只有14%的家长表示“可以”。

•        有82%、86%、86%、8%的家长表示可以接受“罚站”、“罚作业”、“罚劳动”、“责打”。
教师对于体罚的态度
        6%的教师认为“可以”体罚学生,36%的教师认为“有时可以”体罚学生,58%的教师认为“不可以”体罚学生。赞同体罚的教师达到42%。
        "Life is difficult," says principal Yuzo Watanabe. "We teach students to handle its hardships." The "hardships" take the form of daily paddlings and cuffings, for which Watanabe's school is rewarded with one of Japan's longest waiting lists.
体罚黑色小辞典
        【人面兽身】:校园体罚花招之一,即命令学生模仿埃及狮身人面兽的姿势。
【大圆规】:数学几何课时,教师在黑板上画大圆,或用来体罚的道具。
【小国旗杆子】:挥动来宣誓爱国,或用来体罚的道具。
【不当的体罚】:暗指体罚分为「不当」和「适当」两种的修辞技巧之一。
【太空椅】:校园体罚花招之一,即命令学生半蹲,手举平。
【太极】:校园体罚花招之一,即命令学生模仿打太极拳。
【水彩笔】:学生画水彩,或教师用来体罚的道具。
【水瓶】:装水,或用来体罚的道具。
【水管】:运输水,或用来体罚的道具。
【火车】:校园体罚花招之一,即命令学生举椅半蹲。
【打人】:一种据说老师可以适度施于学生,学生绝不能施于老师的行为。
三、法律为何遭到空置
体罚禁而不止的法社会学分析
        我国立法禁止体罚的现实框架
        体罚禁而不止的现实
        体罚法律条款的有效性与实效性
        一种基于法律举动理论的分析
三位一体的立法框架
•         针对学校体罚可能造成人身权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缺损,我国法律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起了涵盖刑法保护、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三位一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框架。在它们之间,既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有相互配合。因此,这三种法律保护方法既分属不同的基本法,又相互交叉和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体来说,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法等等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人身和自由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  
禁而不止的现实
•         众多的调查数据表明,体罚在仍然普遍存在。
•         对于体罚的存废与否,各方主体还表现出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态度取向:
•         学生对体罚存在一定认同倾向;
•         家长对体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
•         教师对体罚的态度表现出某种矛盾性。
法律的有效性与实效性  
•         对法律有效性的追求,乃是试图确定一项法律规范是否应当被遵守,亦即私人或政府官员是否应当遵守它。
•         实效的问题所涉及的则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的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  
一种基于法律举动理论的分析
•         首先,有制裁,即威胁和许诺。
•         其次,有社会,即同等地位人集团的影响,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
•         第三,有内在价值,即良心和态度,合法和非法的概念和值不值得服从等。  
关于制裁的分析
•        制裁和被制裁的举动之间存在的曲线关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        威胁或许诺的特点。如:制裁的性质和严厉程度;承受消极制裁看得出的风险或承受积极制裁;实施制裁的速度。
•        制裁对象的特点。如:制裁的对象;对象的性格或生活环境中的文化。
•        要控制行为的特点。如:觉察行为并加以惩罚的难易程度;要控制的行为的性质?有些行为很难控制,因为人们很喜欢,不愿意放弃;或很讨厌,法律不容易刺激。有些行为有强大固定的要求,制裁作用较小;另外一些行为的要求很有伸缩性对制裁反应很快。
四、国外如何处理体罚难题
中外学校体罚比较
美国学校体罚
•        学校体罚的历史与现状
•        公众对于体罚的态度
•        美国法律对于学校体罚的规定
美国学校体罚的历史
•        美国同样拥有体罚学生的传统;
•        体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只是在最近30年的事情;
1972年美国才开始讨论体罚问题,当时只有Massachusetts 和 New Jersey两个州禁止体罚。
体罚在美国学校的发生率
•        有关的调查显示每年约有1,500,000体罚学生案例发生,但实际情况只少为2,000,000~3,000,000之间。每年有10,000 to 20,000 学生因受体罚而住院治疗。
•        体罚学生现象多发生于乡村学校,受罚学生多为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尤以男生居多。
•        调查显示,在业已立法进行规范的州,体罚发生率明显居于较低水平。
65%的美国人赞成体罚学生,这数字与10年前的差不多。但只有26%的人支持学校可以体罚学生。  
美国法律如何规范体罚?
•        美国宪法并不禁止体罚,也不要求教师体罚学生前,必须事先通知学生、得到家长同意、举办听证讨论等,各州有权自行决定体罚政策。
•        各州对于体罚的规定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已有27个州禁止体罚,23个州允许体罚。宪法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节选)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日本对学校体罚的规定
        校长及教员,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可以对学生、学徒及儿童实施惩戒,但不得体罚。——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11条
        什么是体罚?
        侵害身体的惩罚,例如:殴打、踢、对受罚者给予身体上的痛苦的惩戒行为,如长时间保持端坐、直立等姿势。
哪些行为属于体罚?
•        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中,因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
•        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
•        不得以上课时偷懒或吵闹为由把学生赶出教室,但在教室内罚站不构成体罚,可以被认为是教师惩戒权范围之内;
•        让偷窃或破坏公物者,放学后适当地留在校内,不构成体罚条件,可以允许,但必须通知家长;
•        偷窃行为等,课后留下该生或证人加以询问并无不可,但不得强迫其自白或供述。对于迟到或偷懒者增加打扫次数并无不可,但是不得有差别待遇或过度要求。
法院对于学校体罚判决的共识
•        只要是使用躯体力量加诸学生而使其身体感受痛苦的行为,皆是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中所指的体罚。•        父母基于血缘而具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仅和教育工作有关,两者在本质上是有不同的。
•         学生因为教师违法的体罚行为而自杀,因为无预见可能性,所以教师不必为学生的自杀负责,但仍须为其违法的体罚行为负责。    对他人子女的殴打行为,无法主张惩戒权 为抗辩事由; 但对不是自己授课的学生,仍是教师惩戒权所及范围之内。
韩国对于学校体罚的规定
•        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
•        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
•        实施体罚所用的工具: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 厘米、长度不超过50 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 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 厘米。同时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
•         关于体罚的部位及体罚的程度: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 下,小学生不超过5 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
我国对于学校体罚的禁止规定
•        1902年光绪皇帝颁《钦定蒙学堂章程》禁止体罚学生。
•        1945年教育部第50344号令《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不得施行体罚。
•        1986年颁《义务教育法》禁止学校体罚。
•        1992年颁《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体罚未成年人。
•        1993年颁《教师法》禁止教师体罚。
五、法律视野下的体罚存废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         民法和刑法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在依据乃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而并不关心行为人以何种具体方式违法和造成损害后果。
•         如果说民法和刑法是通过保护学生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方式来辗转实现禁止体罚,那么行政法则是直接禁止体罚。  
•         其后果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体罚行为这一判断,而不是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成为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性因素。恰恰,由于立法的欠缺,这一关键性因素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
•         因此,要应对体罚难题,必须首先厘清“ 体罚” 的概念。  
教育学意义上的体罚
•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教育方法。
•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        体罚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常见的体罚形式
•        徒手责打:包括打(打手心、打耳光、打臀部等),拍,掐,推搡,摇晃,脚踢等;
•        使用器具责打:包括使用木板、皮带、木棒、针或其他物件;
•        保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的罚站、罚跪、半蹲、罚举重物等;
•        激烈运动:如罚跑步,伏地挺身,青蛙跳等;
•        过度从事特定行为:诸如过度罚劳动,过度罚抄课文、罚作业等;
•        禁止正当生理行为:如禁止大小便,禁止吃饭,禁止喝水等;
•        其他不合理的身体惩戒形式。
•         法律概念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行为和事件的定性,又是对规则、原则及法律制裁范围的限定,所以法律概念本身应当是精确的,即内涵和外延都应当是明确的,能够确实传达立法者的意图;另一方面,法律概念又存有模糊性。即使是内涵十分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着外延边沿上的模糊性问题。所谓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就是指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
人身惩戒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一)必要性——不可替代
1、人身惩戒作为惩戒形式的特殊意义
2、现有替代措施的问题与争议
(二)可能性——合法性分析
1、自然合法:教育意义上的法价值的考量;
2、实在合法:能够纳入现存法律体系的构架。
(1)权力来源: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2)权义平衡:平滑的纳入现存法律环境,有效的平衡师生权义关系。
(3)通过调整和规范能够有效避让原有的弊端。  
人身惩戒的法治机制  
•         (一)基本原则  
•         (二)体罚规则的制定—— 权力的赋予与分配(委托立法)  
•         (三)体罚的行使—— 权力的行使(主体、对象、程序等)  
•         (四)救济途径  
如何做一名远离体罚诉讼的教师?
实施惩戒时应该注意什么?
        冷静,控制情绪,寻找其它替代方式;
        向受罚者说明理由,倾听其合理申辩;
        考虑受罚者犯错轻重及性别、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只实施适度的体罚;
        牢记人身惩戒仅为教育惩戒之意义,严禁实施任何形式的严重有损学生身体之惩罚。
过度体罚学生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现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教师行为情节的轻重不同,教师违法体罚学生要分别承担三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是论坛编外协警,这是个神马职位?
貌似高坪区ZF某部门里的哈  读你贴发现你与信访部门有关?莫非你就是传说中的臭名昭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击信访办公室”里的某某某?

那高坪区教育系统的乱象你有权利和义务调查一下哟......
发表于 2011-11-2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乐乐未央 发表于 2011-11-21 21: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把这个老师工资扣了加开除加拘留加判刑吧!那样我们的娃儿就都可以明目张胆,有恃无恐的去打老师哈,反正老 ...

话丑理端,打学生的老师们真该好好反省一下,千万别做那些费力不讨好的事。
发表于 2011-11-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皮纸 发表于 2011-11-21 21: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黄荆棍下出好人。

难以判断真相!
如果真是不成器的,这个老师何必。
这个孩子还小,如果真是老师打的,就应该道歉。

发表于 2011-11-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 发表于 2011-11-21 2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话丑理端,打学生的老师们真该好好反省一下,千万别做那些费力不讨好的事。

强烈要求教育部在各中小学成立德育戒导室,专管学生惩戒。老师如何能把握惩戒和体罚的度?
发表于 2011-11-2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城布衣 发表于 2011-11-21 2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天有眼444是论坛编外协警,这是个神马职位?
貌似高坪区ZF某部门里的哈  读你贴发现你与信访部门有关? ...

我只是就事论事,观点是我自己的,信不信由你。
对此事件我不过是多说了几句话,其中观点你应该看得明白。
没必要考证我的什么职位,在这个论坛上,任何人都有自己说话的权力,而且权力平等。
欢迎就事论事的讨论和争辩,拒绝非文明言辞和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1-11-2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老师会教书不会育人,因为他们只喜欢学习好的,听话的,模样端正的,家里条件好的。。至于那些他们眼中的不听话的,叛逆的,混混式的学生,从来就没真正按材施教,从来没有真正有耐心的去了解去试图走进他们的内心,因为一开始他们就被烙上了坏学生的印痕。而这些所谓的坏学生一开始的本性绝对不是恶!是环境造就了自卑自暴自弃。
发表于 2011-11-2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乐乐未央 发表于 2011-11-21 2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烈要求教育部在各中小学成立德育戒导室,专管学生惩戒。老师如何能把握惩戒和体罚的度?

我觉得最好的做法是:学生入学时,由家长(学生)向老师递交承诺书,是要老师管还是不管、是一般管还是严厉管,由学生和家长说了算。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不会受到老师的打骂,也可以让老师避免因为管教不当而受到无端处罚,双方都有利。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2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老天有眼444 的帖子

别生气,别生气!
我只是好奇,而且说实话我对国家搞信访的真的没好感。
但我看过你很多贴子,我是很钦佩你的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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