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国土副书记索要天价回扣不成我遭遇打击报复》的回复
2011年11月22日转载的《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国土副书记索要天价回扣不成我遭遇打击报复》一文,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现将有关真实情况回复如下,请予纠正。
文中所称杜书记,系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现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王宝黛1994年在巴中市巴州区枣林乡八字村五社租用集体土地27亩修建枣林鹤立页岩砖厂,随后将该宗地中的5亩征为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因国家修建乐(坝)--巴(中)铁路需占用该地块,巴中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回该宗地中的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公告发布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复议,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后作出维持巴中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当事人不服,通过司法程序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巴中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当事人仍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意见。另外,当事人在修建砖厂使用国有土地的同时,通过取土方式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2亩,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本应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但鉴于乐巴铁路进场施工,当事人砖厂已停产并拆迁,违法行为未再持续发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也未再对该宗地作出行政处罚。
另外,文中提到的巴山乡村大世界农家乐,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8年2月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相关行政行为,都是我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的结果。与杜书记个人无关,更不存在打击报复行为。
联系电话:08275286918
四川省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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