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权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现行执行《房屋登记办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房屋登记机关而不是确定房屋权属纠纷的国家审判机关。房屋登记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机关职权确权,是超越职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依据 第七十六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是申请异议登记,而不是邻居之间凭拳头争斗。
上述意见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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