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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法院“不作为”不辨事实 瞎判官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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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英法院“不作为”不查原由  乱发公告
大英法官“不作为”不辨事实  瞎判官司

2009年5月,我在大英县城各处看到一份由大英法院颁发的“关于拍卖死海风情街铺面”的公告。因为我也买有“死海风情街”的一个铺面( 8-1-7号铺面),所以对此事特别的关注,在去死海风情街实地查看后,我才惊异的发现,我所购买的8-1-7号铺面竟然也在拍卖之列。于是,我拍下了相片作为证据。
2006年11月22日,我与卓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以275092元的价格买下了死海风情街8-1-7号铺面,并交了定金10000元。于2006年12月19日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并且又付了190092元购房款。至此共计付房款200092万元。按合同之约定,余下的75000元购房款在2007年3月31日该铺面正式交付使用时全额付清。2007年3月31日,我按合同约定到“中国死海”的财务室张加武处,缴清了剩余房款75092元,并与“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收到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所付租金66022元。
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卓明公司一直未为我办理8-1-7号铺面的房产过户手续,直到我看到了大英法院颁布的“关于拍卖死海风情街铺面”的公告后,我才知道卓明公司一直以来没有为我办理8-1-7号铺面房产过户手续的真正原因。原来,该公司在与我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的2006年12月14日就已经将该铺面抵押给银行贷款了。更为恶劣的是,天友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于2007年12月5日将卓明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邓小林,(在转让合约中有明确规定,所售铺面由天友公司负责后续手续)但是,2008年2月28日,邓小林再次将我所购铺面抵押贷款,并且在2009年3月邓再一次抵押贷款,从以上事实就完全能看出,天友公司和卓明公司之间不仅对我实施了蓄意的、恶意的欺诈行为,而且为了达到他们逃避责任、逃避惩处的目的,他们之间还是相互串通的,要不然,并不在转让之列的8-1-7号铺面邓怎么能两次拿去银行抵押呢?并导致最后被拍卖。但是作为法律部门的大英县人民法院,竟然在发布拍卖公告之前没有对在拍卖之列的铺面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就公然发布了拍卖公告。由于大英法院的严重“不作为”行为,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不仅如此,如果不是我拍有相片作为证据,在后来的庭审中,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居然对他们这种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矢口否认,在我拿出相片后,该工作人员立即哑口无言了。然而,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他们的“不作为”还远不止这些。
在看到“关于拍卖死海风情街铺面”的公告后,我于2009年7月15日将天友公司、刘天艳以及卓明公司等3被告告到了大英法院。我原本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竟会荒谬到如此地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所颁布的《法释(2003)7号》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文件的解释》的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第二款中也明文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然而大英法院的判决竟然是:“过错在于被告,因此酌情支持100000元”。大英法院的判决让严重违法的被告倒好像成了慈善家。作为对国家所颁布法律只有执行权的下级法院,一下子将国家神圣的法律的可信度降到了不到40%。我想请问:“如此判决,作为一个法官,你置国家法律于何地?难道你的个人权利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吗?”
二:我在购买8-1-7号铺面后,与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所产生的租金66022,大英法院竟然判我返还给卓明公司。请问:“该铺面所产生的租金是在该铺面交付我使用后所产生的,难道作为该铺面的合法拥有人,我不该收取该铺面的租金吗?何况我所租给的并非卓明公司,而是中国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作为人民法官,你作出如此判决,你又置人民利益于何地?”
三:大英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天友公司和第二被告刘天艳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实针对这一点,在大英法院的判决书的第4页就可以明确的看到;“经本院审查,2007年11月29日,被告天友公司于邓小林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卓明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邓小林,协议中约定,卓明公司投资开发的“死海风情街”已售部分(含蒋尚忠(房号8-1-7面积44.9),由转让方(即天友公司)负责了清购房手续。同年12月5日,双方申请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我所购买的铺面,天友公司和刘天艳也应该负相当的法律责任,因为我所购买的铺面并没有在转让之列。所以,我对遂宁中院的裁定书中的那句“事实认定错误,”,表示深有同感。大英县人民法院如此前后自相矛盾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他们平时在工作中有多么的“不作为”了。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难道不觉得有愧吗?
四:然而大英法院对利息结算的判定更可谓是大错特错,让人大跌眼镜。在我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显示,我购买8-1-7号铺面的购房款是2006年11月22日付10000元,2006年12月19日付190092元,2007年3月31日付75000元。截至2007年3月31日分3次付清全部购房款275092元的。而大英法院的判决的利息支付日竟然是从2008年2月28日起的。就这样简单的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大英县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的“不作为”已经达到了何种地步。
原以为,发回重审,大英法院会纠正自己之前所犯下的错,然而,事实却是;他们不仅没有没有纠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反而更加的离谱的把一个一房三卖三抵押的商业欺诈案判成了一个简单的合同违约案。而且整个判决书中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知所云,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就不在一一赘述。而且在整个判决中,大英法院刻意回避《法释(2003)7号》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文件的解释》,刻意回避三被告抵押该房的事实,刻意回避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的事实,刻意偏袒三被告,整个案件都以被告的意愿为转移来进行判决的。
如此法院、如此法官、如此“不作为”。我不禁要问一句:“你们如此作为,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的法律于何地也?置人民利益于何地也?”
现在,我已经继续上诉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坚信、我最终会赢得这场官司,因为我认为、不论是谁、不论他有多大的权力、都不可能把以上三被告所犯下的商业欺诈行为掩盖掉。

                          2011年11月            
                         日记发表人  蒋玉华
                       电话1379588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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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11-2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判决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暂不发表评论

发表于 2011-11-2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判决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暂不发表评论

发表于 2011-11-2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11-29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雄起!!!顶起!!!!全国人民支持你!!!!

发表于 2011-11-2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这里面有文章。建议挂在更有影响的网页上。
发表于 2011-11-2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LANJING1966 发表于 2011-11-29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持续关注中。这里面有文章。建议挂在更有影响的网页上。

麻辣还是有很大的号召力

发表于 2011-11-2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yipianretu 发表于 2011-11-28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把判决书传上来,大家才了解事实真相。 暂不发表评论

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11-11-3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3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都已经上诉中级法院了,现在只有等啦,只有等待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发表于 2011-11-3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种帖子,主要希望大家的关注、评论、为了能早日中国法律的完善、健全而努力。其实目前中国的法律还很不健全,远没有做到真正的政、法分开,所以一个简单的案子才会有这许多的曲折。正如某位法官说的:"这也不是我们能完全做主的。"

发表于 2011-11-3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这里面一定大有文章。顶起!顶起!!顶起!!!

发表于 2011-12-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在百度贴吧,新浪博客,网易博客都有的哦,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多多支持。
发表于 2011-12-2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最好让这类所谓的法官下课才好。要不然也许会有更多的人遭受类似的遭遇。
发表于 2011-12-2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1-12-26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暂不发表评论

发表于 2011-12-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不作为的所谓“公务员、法官”就该让他们下课,免得让更多的人民受害哦:@:@:@

发表于 2011-12-2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茫然。。。。 的帖子

就是  支持

发表于 2012-1-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的支持。我就是本案的受害人蒋玉华。其实在我这个帖子登出没几天,就有中国商报的一位黎记者和一位刘记者来找过我,通过了解,他们说:本案应该有一定背景,比较复杂,他们还要多了解一些情况。然后写一篇报道,但是这么多天过去了,还没有任何发表报道的消息,我真担心,是不是两位记者在某些环节上遇到了什么。。。。但无论如何,我都会坚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直到胜利位置。还请各位大力支持。谢谢!
发表于 2012-1-2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神圣中国 的帖子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的支持。我就是本案的受害人蒋玉华。其实在我这个帖子登出没几天,就有中国商报的一位黎记者和一位刘记者来找过我,通过了解,他们说:本案应该有一定背景,比较复杂,他们还要多了解一些情况。然后写一篇报道,但是这么多天过去了,还没有任何发表报道的消息,我真担心,是不是两位记者在某些环节上遇到了什么。。。。但无论如何,我都会坚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直到胜利位置。还请各位大力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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