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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还我公正,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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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23:14 | |阅读模式
泸州市龙马潭法院弄虚作假拍卖诉讼中的亚洲健身冠军房产 强烈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获得2010年第44届亚洲健美锦标赛60公斤级冠军等全国多个冠军奖项的亚洲健美冠军、泸州人李博,为解决一家几口的蜗居问题,于2005年和妻子周小玲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购买了泸州俱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向阳花园18号楼255340.79平方米的住宅房后,不仅没住上梦寐以求的新房,还惹上了马拉松式的官司,如今这位亚洲冠军在泸州是居无定所,一家五口老小仍然靠租房过日子,尝尽了心酸。
本来是一宗案情极其简单的普通经济纠纷案,可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却历经一审(2006)、再审(2008)、再审(2011)、二审(2011),至今仍在诉讼中,耗时已长达6年,实为罕见。

2005
年,李博的妻子周小玲和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了3万元购房款,买下了公司开发的向阳花园18号楼255340.79平方米的住宅房,可没想到的是,俱进公司说因未完全验收迟迟不交房,经过购房人起诉至龙马潭区法院,最初法院判决李博和周小玲和俱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合同有效,俱进公司应该将房屋交付给他们,可后来再次审理时却判俱进公司只需退还他们所收的房屋款3万元,目前此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可奇怪的是,在这个房屋的归属法律上没最终确定前,龙马潭区法院却将房屋对外进行拍卖,并给前来买房的人承诺能办理房屋的所有手续,而再这之前当法院一审将房屋判给李博夫妇时,执行局却以该房屋没通过验收,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执行,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说法让人匪夷所思,不得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119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时流标,还准备在1129上午再次进行拍卖,法院还对前来咨询的人说此房屋没有争议,能办齐手续。如果拍卖成功,将会导致第三方进来将此案复杂化,侵害大家的利益。
在此强烈要求龙马潭法院停止不合法的拍卖行为,中院能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早日归还李博夫妇的应得的房屋,让为中国健身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亚洲冠军李博能有一个安身之处,为健身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请有良知的网友们给他们予声援支持!
        律师说法
对俱进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的看法
(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体)
俱进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我认为,龙马潭法院在处理此案过程中,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龙马潭法院主动再次再审本案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是两个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不涉及任何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也对一审判决(2006)不持异议长达五年,在此情况下,龙马潭区法院强力介入,积极主动再次再审本案,实无必要;同时,最高法也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情形限制在“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范围内。龙马潭法院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出台初衷。
二、再审判决(2011)的改判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龙马潭区法院再审判决(2011)改判的理由是:购房合同签订后,长期面临俱进公司无力完成房屋达到验收和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现实,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主张没有现实可能,因此一审判决(2006)和再审判决(2008)将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判决继续履行,属“适用法律错误”。
但本案2006年一审时, 2008年再审时以及2011年再次再审时,俱进公司均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讼房屋存在任何客观上无法验收并交付的情形,法院也未依职权调取任何该等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仅以涉讼房屋没有验收这一表面现象即认定系俱进公司“无力”完成造成,有主观臆断之嫌。因为,不能排除俱进公司为拒绝交房而恶意拖延验收的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不能当然免除俱进公司对购房人所承担的验收及交房义务。
后续事实也能够证明,龙马潭法院在再审判决(2011)中认定俱进公司“无力”完成验收及交房义务,缺乏事实依据。龙马潭法院在委托泸州四方拍卖公司对涉讼房屋进行拍卖(系违规拍卖)的公告中声称“标的过户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这证明涉讼房屋是能够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的,因为验收系过户的必要前提;并且,龙马潭法院在回答涉讼房屋竞买人咨询中,也多次明确承认涉讼房屋目前正在整改,即将组织验收。这都充分说明涉讼房屋有验收并交付的现实可能,并且龙马潭法院对这一现实可能是明知的。但龙马潭法院却在再审判决(2011)中,无视涉讼房屋有验收并交付的现实可能以及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强烈意愿,径行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令人费解。
退一步讲,即便一审判决(2006)生效后,出现涉讼房屋一直没有验收无法向购房人交付的情形,也应在执行阶段解决,而不能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随意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名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这样简单化处理的恶果,一是将任何判决置于不稳定中,使先前任何交易处于不确定中;二是给恶意毁约者在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不利时采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以达到解约目的开创了危险的先例。
三、再审判决(2011)以购房人在合同签订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为由,让购房人自担损失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
俱进公司是一家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涉讼房屋依法向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约定,购房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俱进公司会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于俱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拖延履行合同义务,购房人在合同签订时不可能预见,也没有能力阻止。购房人的审查过失责任从何谈起?龙马潭法院却以此为由,声称只能向购房人提供有限保护,即在房屋拖延交付长达五年,房屋价格已经上涨数倍的情况下,仅仅判决退还原房款并给付资金利息的做法,对购房人是极不公正的。
四、目前启动涉讼房屋拍卖程序并无合法依据,可能导致二审判决变成废纸一张,龙马潭法院对此是否注意?
再审判决(2011)后,购房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生效判决可供执行,但龙马潭法院却在2011118日委托泸州四方拍卖公司对涉讼房屋进行拍卖,其启动执行程序缺乏合法根据;同时,龙马潭法院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购房人已经购买的房屋作为俱进公司财产予以拍卖,在购房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时,龙马潭法院不仅不对购房人的执行异议依法进行审查并答复,更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准备于20111129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二审判决改判俱进公司继续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必然因涉讼房屋已被第三人竞买,而导致二审判决变成一张废纸。
李博健美成绩
2005年全国健美竞标赛60公斤级冠军,也为四川赢得了首枚全国健美锦标赛成年组的金牌
2006年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项目60公斤级冠军
2006年第十五届多哈亚运会健美项目60公斤级第七名
2009年全国健美竞标赛60公斤级冠军
2009年全国健美竞标赛男子成年组最佳表演奖,其一分钟自选动作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健美比赛表演方式
2009年第43届亚洲健美锦标赛60公斤级季军
2010年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项目60公斤级冠军
2010年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项目成年组最佳表演奖
2010年第44届亚洲健美锦标赛60公斤级冠军,这是中国以外举行的亚洲健美锦标赛首枚男子健美金牌
四川省健美事业突出贡献奖
全国体育道德风尚奖
中国健美运动贡献奖
国家级运动健将
四川省优秀健身健美裁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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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23:28 |
提醒楼主的是,这里是成都论坛,您的帖子应该发相应版块,如泸州论坛或者群众呼声。

另,民事法律关系和楼主文中的当事人是不是冠军没有任何关系,法律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冠军是名人就倾斜,那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思?

至于您提到的问题,是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中,如果法院的执行和最终判决出现了差异,造成了您的损失,那么您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在诉讼终结前,利用网络舆论给审判机关施压的做法有些欠妥。

鉴于以上原因,本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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