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陈明德、肖秀英之子陈为关于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对“贪婪的交警和肇事车主索取救治我病危父母的赔偿金”的回复”问与答
说明:1、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对“贪婪的交警和肇事车主索取救治我病危父母的赔偿金”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一、对“‘9.27’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的回复
1、首先要对发言人的错误做出纠正:我父亲陈明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川RQ7001,而不是川R07001。当初交警曹荣生可以用一句“没有看清楚”来搪塞我,难道现在还要用“没有看清楚”来搪塞群众。
2、事故发生后大约20分钟周围村民赶到现场对伤者实行简单救治(将伤者翻身平躺于地上,并用草帽盖住伤者头部),大约30分钟村民见无人管伤者,便叫货车司机打120(调查村民得知),营山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 13:41接到救助电话,13:43出车(从人民医院120办公室查询得知),至于回复中的“2011年9月27日15时左右事故发生”请问何从判断?难道要120把人从现场都救走了才发生交通事故?!
3、事故发生地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照珠三村六组敬老院斜对面(请发言人以后做出准确细致的描述)。
4、请问是谁报的警?请问何时接到报警电话?请问交警又何时出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据回复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接到了报警电话,那为何不在回复中说出准确的时间?
5、“事故发生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曹荣生、何俊洁二人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25分钟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将肇事的大货车、摩托车扣回县城停车场,受伤的陈明德夫妇由120救护车送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5.1、请问如何得知二位交警是在25分钟后赶到事故现场?难道发言人当时也参与了此次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并且在前往现场过程中发言人还不断记录时间?如发言人参与了此次事故,那就应该有三人参与此次事故处理吧!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5.2.1、请问交警曹荣生你勘查事故现场了吗?如有勘查那为何连最基本的车牌号都能弄错呢?如有勘查请问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又是如何呢?
5.2.2、请问交警曹荣生你固定、提取了现场重要证据了吗?
货车上近2米的刮痕你可以没有看到,摩托车雨伞上的刮痕、油漆痕迹、铁锈痕迹你也可以看不到,我父母戴的雨衣、安全帽你也看不到,一切有利的证据你都可以用一句“没看到”来搪塞。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请问对于现场的重要细节信息的收集,曹警官你收集了多少?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为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达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曹警官你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了痕迹和证据了吗?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二、对回复中“二、“9.27”交通事故的处置情况。”的回复
2.1回复中“事故处理民警曹荣生、何俊洁对该起交通事故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那请问曹警官你何时开始展开调查工作啊?你开展调查工作应该是在事故发生十多天后了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请问曹警官事故现场调查何时结束的啊?是2011年9月27日结束的吧!又是何时进行的检验呢?10月13日送达,那就应是在10月11日做的检验吧!请问检验时间距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多久了啊?
2.3 对回复“若对车辆检验报告有异议必须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内申请从新检验、鉴定……
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之前有通知过我方当事人吗?没有通知我方并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检验鉴定,10月11日叫我去拿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全,日期修改,文字缺失却要我签字,检验鉴定机构会做出检验项目不全的检验吗?检验鉴定机构会做出日期修改,文字确实的检验鉴定报告吗?做检验鉴定不通知当事人,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报告文书错误百出,能说你做了检验鉴定吗?既然没有做检验鉴定那有何谈从新申请检验鉴定呢?
就算是背做我方当事人做了检验鉴定,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定要书面申请从新鉴定啊,况且我于2011年10月15日上午还打了电话给曹荣生说我不同意此次检验鉴定,曹荣生是怎样回答的你知道吗?曹回答到:“若有异议,自己给钱找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
请问曹警官你得出了什么结论呢?斗胆问一句检验鉴定做了吗?
2.5对回复中“现因事故当事人陈明德、肖秀英伤情较重,无法陈述事故经过,案件证据不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4条之规定,经请示市交警支队批准,案件责任认定予以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其;
(三)、因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请问回复中所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4条规定”里的内容是谁规定的呢?
首先此事故处理还处于认定阶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4条适用于事故处理程序中的调解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曹荣生伙同肇事车主索取赔偿金提成,我拒绝给提成,曹荣生则故意将责任划分推迟到待我父母清醒之日。
三、对回复中“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9.27”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积极实施救助措施。”的回复
3.1首先对县委县政府的24000元钱救助表示感激!
3.2至于“新农保”的说法,已经过去两个月了,我从来没有拿到什么钱来救治我父母。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后我多次表示家中无钱抢救,可曹荣生是一直让我自己垫付,对保险公司的1万元还要我给2000元的回扣才肯开具通知单。
四、对“四、对帖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的回复
4.1、2000元红包肯定存在的,既然通过调查,那就应该知道事情的整个过程吧!
首先,请问曹荣生何时通过什么方式接到3名律师的约谈邀请的?
其次,请问曹云生何时到达约谈地点?何时离开约谈地?
4.2、帖文中所称“10月2日,发帖人找双河司法所律师陈某在亚亨酒店与车主唐先国协商沟通属实,但他们具体商谈内容不清楚。”
既然通过调查,那就应该知道商谈沟通大大概内容吧,连大概商谈内容都不知道凭什么说自己做了调查!
商谈内容就是:对赔偿金提成以及责任额度具体多少进行商谈,肇事者要我给他们30%提成给我父母划60%责任,并签下永不找他索赔的协议。
4.3、车检报告有“涂改日期的痕迹”的问题肯定是存在的,后面我会将其扫描传上来。
4.4、发帖人称“未进行“微量物质鉴定”,我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对车辆检验及调查走访,认为没有必要作“微量物质鉴定”,且案件仍在调查中。”
首先曹荣生是叫我自己请人做微量物质鉴定,
不必要进行微量物质鉴定,也就是说货车上痕迹肯定是与摩托车相檫留下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