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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电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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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司职工住房的问题,规范经济适用房、申购和管理行为,经反复征求意见,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特制定本申购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原则及准入条件
(一)职工自愿原则;
(二)尊重历史,立足现实,过去从宽,今后规范原则;
(三)本次经济适用房一人(户)仅限申购一套原则;
(四)首先解决公司无房户问题,再用调剂的办法解决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问题后,剩余房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量化分值进行分配。
二、申购办法及步骤
总公司经济适用房分三批进行分配:
第一批,首先解决公司无房户住房问题。
1、2007年6月30日在职的公司无房户,由本人申请,经核查后纳入申购范围(已经公示确定)。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招聘和调入总公司并符合申购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第二批无房户”)原则在公司调剂退出的房源解决。
第二批,解决公司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问题。
1、2008年12月31日在职的正式职工,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可按“先退后买”的办法进行申购,即:将现有住房退出,用于调配解决第二批无房户。
2、退出住房的职工按无房户参加第二批经济适用房申购。
第三批:在解决了第一批无房户、第二批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职工住房问题后,剩余的房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量化分值进行分配。
(一)申购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在职的总公司正式职工。
2、同城区(包括州内各县市),以户为单位,只有一套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3、原有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已进行规范购买的职工;在前二批中已入围的职工不得再参加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二)入围方式
按工龄、职务、职称、厂龄、双职工等五项指标进行打分,根据房源数量,以总分值由高到底确定入围人员。
(1)工龄:以参加工作的当年算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一年1分。
(2)职务:总经理(党委书记,最高上限)40分,依次递减5分。
(3)职称:。。。。。。(4)厂龄。。。。。。(5)双职工。。。。。。
三、退(购)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按州物价局、房管局“凉价费(2007)98号”文件:“最高限价1300元/m2(标准面积内)和2200元/m2(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房屋竣工后按实结算”规定执行。
(二)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职工退出的原房屋价格:参照州物价局、房管局“凉价费(2007)98号”文件:“最高限价1300元/m2作为退房交易指导价格(含房屋装修费)。
(三)第三批入围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采取两套合并计算,超出规定面积部分,按“凉价费(2007)98号”文规定的2200元/m2补交房价;购买退出的房改房价格以1300元/m2,房证转移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购买方支付。
四、附则。。。。。。

以上为凉山州一国有企业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该企业名称上述文件中已提及,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看上去合情合理,但与凉山州〔2007〕17号《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相互抵触,同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毫无实际意义犹如一纸空文,一切围绕着部分人意图及部分人的利益执行。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中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人有四批;
第一批:2007年6月30日在职的公司无房户;
第二批: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招聘和调入总公司的无房户;
第三批:2008年12月31日在职的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要求退房之后才能定义为第三批);
第四批:职务较高,职称较高、工龄较长的职工,该办法制定者。
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原则及准入条件:(四)首先解决公司无房户住房问题,再用调节的办法解决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问题后,剩余房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化分值进行分配。那么分房的应该按照从第一批到第四批依次解决,当然第三批将原有住房退出后应当和第一批、第二批无房户享有同等政策毫无争议。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第四批第三批、第一批同时选房,当然为体现分房的“公平、合理”原则,打分最为合理,打分指标按职务、职称、工龄、厂龄、双职工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可想而知谁会首先选房,当然是该办法制定者。
首先,实际操作和该办法已经背离,可见监管的缺少,大多职工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投诉无路只有接受。其次,在该办法中要求第三批退出原住房,不要求第四批退出原住房,可见该办法有失公平。再次,凉山州〔2007〕17号《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的职工,不得再购买本单位(系统)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低于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即科级和一般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上述标准),可以购买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采取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过规定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或退出原购房改房。而第四批,在不退出原住房的前提下,对新购房依然执行和无房户申购同等房屋的价格等价,可见该办法的违法性。
在确定第三批前,要求第三批要求报名时,根据该办法规定,退房价格为1300元/m2部分符合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考虑到退房价格太低,而新购住房价格远高于退房价格,所以没有要求退房,符合住房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比最终决定要求退房成为第三批的职工要多。但是第三批在退出原住房,公示、预交房款后,多次要求提高退房价格,最终退房价格提高至新购住房价格,实现了面积换面积,超出面积现价购买的现实。由此可以见该办法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的特点。
第二批无房户,真正意义上的无房户,最终只能选择购买第三批退出的旧房,在该办法中规定:第二批无房户购买第三批无房户退出的旧房,购买价格为1300元/m2,第二批于2009年6月已预交部分房款,购买第三批退出旧房。由于第三批退房价格的提高,第二批无房户购买旧房价格也等价提高,出现新房旧房一个价的格局。
上述为个人之见,但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现象,当然还有更多不合理,以及其他一系列的问题存在,望知有人转载引起重视,还社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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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lol围观

发表于 2011-12-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是传说中的大乔水裤?厉害哦,凉山州属,又最大,又独资,肯定不是西昌电力,只有水裤可以中标了,恭喜该公司的既得利益者和潜在的既得利益者们,你们辛苦了,竟然想出如此办法,佩服,佩服!

发表于 2011-12-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L的确,能想出如此办法,不得不佩服。不过就因为国有哦、独资哦、最大哦,就没有上级管了说,敢如此大胆的违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够大了吧,一样要被调查。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3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桥水库的房子气派漂亮哦。

发表于 2011-12-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又怎么样哦?好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不都是领导获利吗?没看新闻中提到的有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不都是开宝马,大奔的在住吗? 真正老百姓受益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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