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郝世明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各位网友:
因被执行人刘海清未自动履行本院(2010)顺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郝世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刘海清逃匿,经查其本人无银行存款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债务形成时与其系夫妻关系的伍建蓉有约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此房目前由伍建蓉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且系按揭购买(向银行抵押贷款),约欠银行按揭贷款15-18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之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三)等法律规定,对于本案所涉房屋的处置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是郝世明所诉债权为一般债权,按照前述规定(之一),无法以此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二是从处置抵押财产角度来说,必须由银行(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方能启动程序,而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到期,亦未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无法依职权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三是即或对该财产作出处置,按照前述规定(之三),应当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购房款(以大换小)即生活必需部分,几乎再无剩余款额,也无法保障郝世明案件执行。因此,并非其发帖所称“法院以此为借口对我的案件不予执行”。
对于该案的执行,我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最后,真诚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平等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顺庆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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