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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十年维权路,白发全变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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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00 | |阅读模式
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本人唐恒书想尽了所有的法子,早已满头白发,现在真是找不出什么法子了,现想借助网络平台,各位网友的力量希望能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换唐恒书一个公道!下面的“再审申请书”由护航法律文书网www.huhangws.com)的律师代为书写!希望尊敬的各位好友帮忙转帖,万分谢谢!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恒书,男,汉族,194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杨柳村2组。电话:13688088129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彬、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新津县文井乡玉龙村7组。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新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此案为一审终结,未经过二审法院)。
2,
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由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新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此案为一审终结,未经过二审法院)。此案唯一的证据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我作为原审被告至始至终从未在此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
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我就提出了自己并未在协议书中签过字的抗辩理由,随后法院做了相关的笔记鉴定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成法(鉴)字(2003)第43号鉴定书,此笔迹鉴定有严重不合理不合法情况,如下:
第一,
鉴定文书与发票自相矛盾,错漏百出。此笔迹鉴定书的盖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而为此鉴定书出具的鉴定费发票盖章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为何会出现此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原因就只有一个:鉴定程序有问题,不合法。
第二,
原审法院剥夺了我选定鉴定机构的权利。按照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而在此案中,我未进行过任何选鉴定机构一程序。
第三,
鉴定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我的诉讼权利,应是一个无效的鉴定。在此鉴定程序的整个过程,就连到最后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了,法院至今也未送达任何一份有关鉴定的书面材料给我,按相关法律规定,至少鉴定书、鉴定费发票应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一份的,但至今法院连公告送达方式也未采用过,现在我手中仍没有一份有关鉴定的原件。(现在我手中的有关复印件是20115月我到法院复印的,现所有的原件仍保留于原审法院。)
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我近十年来为此事常常失眠,早已头发全白,我相信当今社会法治的进步,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能为我作主。此案中的笔迹鉴定也仅仅只有原来一次,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做一次笔迹鉴定,也仅此一次的重新鉴定,要是重新鉴定的结果仍是我签订的,我从今往后宁愿将此委屈带进坟墓,也不会再给领导添加任何的麻烦,不再做任何伸冤。谢谢尊敬的领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是在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下作出的判决,请求 贵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恒书
联系电话:13688088129
2011722
附:1,判决书,2,协议书,3,鉴定书,4,鉴定费发票
唐恒书经济状况不是很好,通过亲朋好友的推荐,为了少花钱在“护航法律文书网www.huhangws.com)”的“律师代写”为其书写了上诉再审申请书,通过此“护航法律文书网www.huhangws.com)”的远程诉讼指导也投递到了很多相关部门都没有效果,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回话,说此申请早已经过了再审申请的期限两年,护航法律文书网www.huhangws.com)”的律师也做了解释,的确过了再审的期限,护航法律文书网www.huhangws.com)”的律师为了节约当事人的办案成本,想通过网络平台和各位网友的力量进行相关的转帖等看能否能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还唐恒书一个公道!万分感谢各位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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