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是认真调查处理,而是认真在护短!!
认真拜读了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楼主的回信内容,但认为这份回信中关于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存在严重问题且不合法。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回信中关于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是一份2001年国家质检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即国质检函【2001】201号发布了《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脱粒机这样的产品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
非常清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快两周年了,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还用2001年的这份明内部规范性文件来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关于“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2001年的《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201号)中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说成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就显得更加荒谬!!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是: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所以,偶认为: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是在认真调查处理,而是认真在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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