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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ntangren

[原创]对四川省德阳市中江质监局违法要求我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举报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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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0 19:17 |

云中闪电那位网友:

   在你的高论中对于记者这种职业身份的群体,定论他们“不是社会公正的代表”,我上面的贴里已说了,因为没有人定论“是”,你现在定论“不是”虽有点无的放矢,似乎也没有什么错。然而一会你又把“记者”这个群体定性到社会“公权的一分子”里头去了。这也叫我百思不得其解了。我想提醒你注意,一些在你认定不会、也不可能去“代表社会公正”的人仕,你把他们选拔到“公权”里去做一分子,这怕不太合适哦!

发表于 2006-5-2 22:37 |
    是有法不依的特殊表现形式!

发表于 2006-5-7 10:40 |

    坚决支持楼主用《行政许可法》维护合法权益!!!

 

[em02]

发表于 2006-5-7 09:59 |

 

        

李农朋友您好!有关你的“咨询: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内容与国务院发布的是否完全相同?”的投诉问题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只要是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目录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认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企业《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不真实,可以在相关的政府网站上查询。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05年10月7日

发表于 2006-5-7 10:33 |
 
从上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05年10月7日的回复内容可以

很清楚的判断出:中江技监局给楼主的《目录》,不是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是无效的《目录》。

发表于 2006-5-9 19:37 |

[em03]

   中江技监局咋个搞的啊?

   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06-5-12 07:38 |

  [em03]

  

     为了金钱和利益,可以不顾一切啊!

 

[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6-5-14 21:13 |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回信内容合法吗?敬请网友指点。谢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5-14 21:06 |

     请看《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给金堂县计量配件厂业主的回信内容》

 

    回信时间:2006年5月12日

    回信内容:

   

金堂县计量配件厂业主:
    2006年4月26日接到德阳市政府公众网《市长信箱》转来你反映的“对违法要求我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举报”(登记号2006106号)的信函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奔赴中江质监局开展调查工作,经查阅承办单位案件材料和国家生产许可证相关政策,现就你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机动脱粒机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劳动保障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一是2001年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国质检函【2001】201号发布了《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继续对机动脱粒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通知》的颁布说明了机动脱粒机已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二是2001年12月1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全许办【2001】39号《关于公布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中将《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实施,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动脱粒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依据
    2003年8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03】第77号公告明确规定:机动脱粒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结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停止生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
    综上所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你厂生产销售的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脱粒机产品要求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对违法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充分履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是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是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维护广大企业的合法利益。
特此回复。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表于 2006-5-15 07:53 |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糊弄老百姓。

发表于 2006-5-15 07:48 |
难道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吗??

发表于 2006-5-15 07:35 |

[原创]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是认真调查处理,而是认真在护短!!

 

认真拜读了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楼主的回信内容,但认为这份回信中关于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存在严重问题且不合法。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回信中关于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是一份2001年国家质检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即国质检函【2001】201号发布了《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脱粒机这样的产品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

 

非常清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快两周年了,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还用2001年的这份明内部规范性文件来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关于“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2001年的《关于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201号)中对脱粒机设定行政许可,说成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就显得更加荒谬!!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是: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所以,偶认为: 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是在认真调查处理,而是认真在护短!!

 

                                               

发表于 2006-5-18 07:43 |
          德阳质检局的依据是过时的,现在用来作为依据就是非常荒谬了!

发表于 2006-5-20 08:31 |

   有法不依,乱弹琴!

发表于 2006-5-24 10:32 |
 Y Y Y Y!!!

发表于 2006-5-24 21:49 |
  做人要知廉耻、审美丑!!!

发表于 2006-5-25 17:38 |
           口号还是应该大声地喊叫的!

发表于 2006-5-26 18:10 |

      德阳技监局的回信内容是不合法。怎么还拿2001年的技监局内部函件来设定行政许可呢?

发表于 2006-6-10 07:46 |

  都是糊弄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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