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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李书记能督办一下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强拆血腥惨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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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不依法行政,态度粗暴,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干预多。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机构报道了无数因拆迁引起的惨案,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房屋产权人)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必然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权益,更导致拆迁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当今的补偿办法确实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利益的需要。”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和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政府和老百姓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在要求老百姓遵法守信的同时,自己应该首先不践踏破坏法律,恪守诺言、讲求诚信,不能高高在上以权压人、随意毁约、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湖南嘉禾强拆事件,居民刘日丽愤怒地说:“政府违法犯罪,老百姓不能跟着遭殃吧!”“政府坏就坏在不讲法!”
被拆迁户们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却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市政拆迁”,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和开发商怎么有权处置和分配?”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绝大多数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商业开发,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赔偿裁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乃百年大计,人命关天,质量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际操作中,黑心开发商只疯狂追逐暴利,偷工减料,建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乃至危房比比皆是,特别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质量普遍低于商品房质量。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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