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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郝世明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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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法院的同志们在做回复时,应该弄个正式的东西,盖上你们的章,不要这样草率,免得被人利用,仅以一个网络注册的虚拟名头是很不严肃的,怎么说你们也是一个正式的部门,要注意形象哦。

发表于 2011-12-7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面引导: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肥猫爪爪 的帖子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个人认为,法院回复我们老百姓,就应该每个问题都要回复,而不要避开什么问题!

发表于 2011-12-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限制消费。。。。。。

发表于 2011-1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肥猫爪爪 的帖子

房屋不能执行就不能采取其他措施了?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法院必须有举措吧?

发表于 2011-12-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大方圆 发表于 2011-12-7 14: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肥猫爪爪 的帖子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个人认为,法院回复我们老百姓,就应该每个问题都要回复, ...

兄弟,你没懂我的意思啊。
比如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你用刀杀了人,你回复说你没杀人。那么我可以理解为你在用没用刀这个情节上回避了我的问题吗?
我的想法是:
1.从前后发帖和法院回复来看,法院的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那么那个“好市民”发帖说法院“借口拒不执行”是不属实的。既然,这个是不属实的,那么他说院长同意卖调解书又可以相信他吗?如果不相信的话,那么也就不会提出这个需要回复的问题。
2.在没有录像或者录音的情况下,院长说没说卖调解书这句话就没有证据证实,只有天知地知、“好市民”和院长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如果问题本来就不存在,那么也就没有所谓的回避问题;另一方面,假如问题存在,但是没有证据,你要法院如何回复呢,回复一句院长没有这样说你就安心相信了吗,况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这样的回复不就和那个“好市民”缺乏证据下的信口开河一样了么?(“好市民”说法院借口不执行已经被法律规定所推翻了哦)
3.这个事件的源头和核心是在于案件的执行情况,这也是法院的本职工作,法院身为一个国家机关,从工作角度来回复,从事件的核心来回复,我觉得是适当的;对这个事件中谁谁谁说没说什么话这些扯皮的事情且对案件来讲是粗枝末节的事情,一个机关来作出回复反而比较奇怪。而且前面也说了,没证据怎么回复?

以上是我的想法,兄弟你看是不是这个道理。

发表于 2011-12-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山的云 发表于 2011-12-8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肥猫爪爪 的帖子

房屋不能执行就不能采取其他措施了?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恶意转移资产逃避 ...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但是这个看法是用在债务人有其他履行财产的情况下。从2个帖子来看,我还没发现这个方面,你发现了吗?
另外帖子里貌似也无法确定债务人成功地进行了财产转移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房子来说,能看到已经是查封了的哈。
所以这些质疑还不怎么成立。因为我这种外行都能看出点门道。
相反,我倒希望那个“好市民”在法院回复后能有针对性、有法律规定且带证据的反驳,这样就热闹了,但是还没等到。哎~~~

发表于 2011-12-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肥猫爪爪 发表于 2011-12-8 11: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但是这个看法是用在债务人有其他履行财产的情况下。从2个帖子来看,我还没发现这个方 ...

首先表扬一下法院的及时回复。另外说明一点,法院的回复的确有遗漏,那就是:赠与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既遂,法院对违反查封令的行为是否处罚。

发表于 2011-12-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法院的回复明确房产登记在第三人(被执行人前妻)名下,同时法院又明确购买该房产形成的债务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那么房产机关的登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又是否合规。

发表于 2011-12-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介村夫 发表于 2011-12-8 13: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表扬一下法院的及时回复。另外说明一点,法院的回复的确有遗漏,那就是:赠与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既遂, ...

另外一边还有个帖子,也热闹哦!
查封的房子产权怎么转移?你觉得可能是既遂吗?至于处罚不处罚的,也要看证据吧,还要看实际后果吧。所以我觉得法院对于赠与未回复是因为那是债务人在搞空事,又不会有实际效果,于是对于没有发生影响案件情况的事无论真假都不用在意了。

发表于 2011-1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介村夫 发表于 2011-12-8 13:11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补充:法院的回复明确房产登记在第三人(被执行人前妻)名下,同时法院又明确购买该房产形成的债务由被执行 ...


登记和查封没矛盾啊?一个是表明房子权属,一个是表明对涉案财产的限制。比如你按揭买房,房产证在按揭的过程中办了,写的你的名字,但是后来你还不起了,银行告你,法院查封了房子,你觉得矛盾吗,有什么环节不合法吗?

发表于 2011-12-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静,太深奥了,等我认真研究下,三个月过后再上网看此帖,我给你整篇论文。不见不散。

发表于 2011-12-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法院,我想问难道真的是不能执行。大家不知道其中的内幕,也不知道法院在这之前的态度,既然你们说要加大力度执行,那么为什么还是没有采取行动,难道就是在这里说说而已。这个案子还没有完,谁对谁错大家也能看得到的。

发表于 2011-12-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C1。 发表于 2011-12-8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顺庆法院,我想问难道真的是不能执行。大家不知道其中的内幕,也不知道法院在这之前的态度,既然你们说要加 ...

C1童鞋,你希望法院采取什么行动呢?
是按法律规定采取行动,还是按你的愿望采取行动呢?
因为目前从法院回复的法规条款来看,好像是不能执行的。
内幕不内幕的,要先发证据,要是还是只有你1个人在那里说,没几个人信的。
还有,我在你帖子里回复了的,我问的事情,你也回答下嘛。
发表于 2011-12-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部分人总是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或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或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甚至觉得法律都是可以被私利所凌驾的,在这个法制社会真是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11-12-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明白了
发表于 2011-1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回复是好事,顶!

发表于 2011-12-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1-12-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人也是人。我觉得就是说了,只要不是正式的回复也没啥可追究的!

发表于 2011-12-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之规定,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妻为共同被执行人。

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至少可以两个理由(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等)连续拘留两个以上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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