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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超级版主:可不可以批评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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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9:11 | |阅读模式
咨询超级版主:可不可以批评版主?


我提名的优秀版主


版主ID:青烛
      版块名称:麻辣杂谈
      提名理由:放帖、删帖基本上能以社区基本法为标准 ;对时论有明确的立场和态度;不以个人好恶决定帖子的取舍;不狭私报复;不以个人观点凌驾于社区基本法之上;尊重网友的发言权。
     “男国之春”长期严重违背社区基本法,对网友狭私报复,无视社区基本法,以个人意志、个人好恶随意决定帖子的取舍,多次无理删除别的版主已经放行的帖子,在网友中已有公愤。我将在麻辣杂谈的网友中征集签名,请求免去“男国之春”的版主资格。
   请求麻辣社区免除“男国之春”版主资格。有附议者,请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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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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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9:27 |
        q我只是路过的,

发表于 2011-12-9 20:10 |
关于你在“咨询超级版主:可不可以批评版主?”的帖子
网友。你好,发帖时请仔细阅读我国宪法和以下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麻辣社区基本法服从于以上法律法规,谢谢理解。

发表于 2011-12-9 21:04 |
第五章 处罚原则
    
第20条 使用不雅、不恰当帐号的、或利用相似帐号损害其它会员利益的,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21条 利用社区资源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阻止,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屏蔽、禁言、封IP、直至注销帐号等处理。
第22条 违反言论规则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其违规的言论,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的处理。
第23条 双方如在社区内进行争执攻击,无论事由起因,对双方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的处理。若仅一方侮辱攻击,另一方报告给社区管理者,则对前者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的处理。
第24条 在非广告信息区发布广告的,社区有权批量删除其所有广告帖,直到注销其帐号。
第25条 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的,社区将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的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26条 社区系统记录可以作为会员违反法律的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法司法机关。
第27条 社区管理人员违规请参照《麻辣社区版主管理条例》在社区留言版主中心进行投诉,否则将按扰乱社区正常秩序进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21:13 |
回复 男国之春 的帖子

看了你回复的《处罚原则》,除了第22条和第27条外,其他各条与我无关。第22条:“违反言论规则”,是否与我有关,请你明示,我有则改之;第27条,我如照此投诉,谁答复我?在这个区内,谁管你?如果有明确的管理人,我可以向他投诉。

发表于 2011-12-9 21:19 |
违反言论规则的贴文,社区每个值班日都有记载。希望在遵守国家宪法和以下法律法规条款: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的规定下发帖发言,希望能理解。同时欢迎您来到麻辣社区,辛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1:03 |
回复 男国之春 的帖子

       如果我把我发过的,但又被你删除的帖子全部翻出来,你能不能根据你所列出的法规逐条给予定性?让我明白违规何处,我则心服口服,服从你的处置。在这个论坛里,你是“法官”,你的任何判决总得要事实清楚,执法有据吧?
      我非常鄙视张嘉译,他所扮演的任何角色,都是一副死皮赖脸的地痞流氓像,其自身实际如何我不在意,但荧屏形象太令人生厌。你用他的头像,是否也跟他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2:49 |
回复 男国之春 的帖子

“男国之春”,先问你第一个问题,昨晚我发的《炎黄春秋》副总编吴思的讲话:被打扮的历史没有好下场,违反了哪个法规?这是一篇已经公开发表的公开讲话,你删帖的理由依据是啥?

发表于 2011-12-12 09:52 |
支持楼主
:lol
此人头像用一包养小三的官员 荧屏形象 倡导的什么?宣传的什么?
删除帖子无理由,怀疑为政府官员的枪手,此人做管理 实在让人觉得不合适,
我只代表我个人发表此言论,现在国家、政府对网上言论已经放开了很多,此人冥顽不化
如何担当一个社区的管理职务?强烈建议取消此人管理职能
发表于 2012-2-26 01:33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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