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省长:您们好! 请求您在百忙之中抽一点时间耐心看完这封信! 我叫吴大兵,家住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商业大道东段19号,我弟吴长儒于2009年2月5日下午2点左右,借我车到内江接女儿回家,驾车途中搭乘了两陌生男子,可车刚一到内江就不明身份的人将人车扣留。继后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吴长儒从事非法营运为由进行处罚。 对此,我认为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认定的违法行为缺乏依据,事实不能成立,于次日2月6日找运管处进行理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继后于2月9日请了内江一法律律服务所邹某利用法律程序与之进行交涉,可运管处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迟迟不作答复,也不处理。 经过几个月的奔跑无任何进展,于4月中旬与邹某一起找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帮助。法院告知:这种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时间比较长,最好双方协商解决或找上级主管部门。后又找到内江市信访局,信访局却告知找内江市交通局,可交通局告知按程序办。后经律师指点,一致认为可在事发地所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便以吴长儒名义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不愿接受此案,经过好几个月时间的努力,介于媒体的关注,法院于2010年1月8日才接受此案,并要求按他们意愿撰写诉状。东兴区法院于2010年3月8日开庭审理,审理时被告方只来了一个代理律师刘某,对原告提出的违法事实和理由不作任何答辩,只陈述吴长儒不是适格原告,法官也不作裁判,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10年4月2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被告虽有暂扣原告驾驶的川R16068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至今未对原告载客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加之原告诉称的加害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且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先行处理,驳回原告吴长儒的讼诉请求。 事后便以我俩弟兄身份,于2010年5月25日再次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诉请依法确认,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暂扣车辆行为违法和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暂扣车辆后不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受理案子后,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于2010年6月1日将此案交由内江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进行调解,又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6月29日内江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函告东兴区法院调解不成。将此案转由东兴区法院,东兴区人民法院后以起诉已超出时效和吴长儒、吴大兵不是适格原告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 事后于2010年7月21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吴长儒与吴大兵是适格原告,且此案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及东兴区法院应立案受理的裁定。于是于2010年8月27日再次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兴区法院于10月11日开庭审理,被告也只来了一个代理律师刘某。同时蓬安县运管所也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了庭审(因此车属吴大兵购买,没有过户,车籍属蓬安县运管所)。 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和提供的证据已经载明:一是被告方陈述的扣车的事实经过出现多种辩解,且前后自相矛盾;扣车的人员也无执法证照(其实是社会闲杂人员),被告方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二是被告方提供的三份唯一证据内容也被篡改,上面所记录时间、地点均不相吻合,相互之间根本无逻辑性。由于被告方的许多做法已违反了法定程序,被我方的代理律师张某驳得哑口无言。可法官不作裁决,并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建议先将车取出后再说赔偿事宜。可于2010年11月1日去取车时,被告方以该车身份不真实为由要求先撤销起诉,否则不同意取车(其实法院与运管早就预谋好了的,裁定书也是做好了的,已经在法官手中)。法院的黎法官也认同,并以承诺方式强求我撤诉,否则我什么也得不到,有关赔偿事宜把该手续搞清后再说,无赖之下只有被迫签字。 于2010年11月22日在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协助下到南充车管所查实该车,经查实:该车车籍真实有据,手续齐全真实,且已证实2008年9月已通过审验,并且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通过审验,在蓬安运管处的要求下,于11月25日将该车过户于吴大兵名下。事后我们又找到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黎法官,请求为我处理此事,法官也同意,并说专门叫黄法官处理此事,可事后无音讯,经多次询问以年底工作繁忙,黄法官生病住院等理由敷衍我。几个月过去后无任何结果。无赖之下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可东兴法院确以属同一事实和理由撤销起诉为由不予受理。后于2011年3月22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经审查认为:此案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但我不甘心,我相信正义、相信法律,于是我又到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法官看了诉状后叫我先到内江中级法院申诉,看申诉后的结果才到省高院申诉。于是我于2011年5月29日再次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可至今无结果,经多次询问,他们总以此案我们不清楚,要问接件当事人,可接件当事人又无法找到,不是出差、就是开会、或休假、或学习培训等。真是这么回事吗?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了。 此案从2009年2月5日到至今已有近三年时间,因此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弟也因经济和精神等各方压力,患上间断性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现已好转。我是否还继续相信法律吗?还继续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我现该怎么办? 吴大兵
电话:1898038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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