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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社区生活

周礼人吴大兵有话请求书记、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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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设套勾车 违法行政惊动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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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  
     我省将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刮起一场整顿风暴。昨日,记者从全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整顿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针对近段时间来,我省个别地方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在打击无证经营车辆中出现的违规执法行为,省交通厅决定从即日起,用4个月时间在全省交通系统中集中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大整顿。据悉,这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省交通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整顿。
  设套勾车  “车勾勾”惊动省委书记
  交通业内人士称,近期在我省彭州市、什邡市发生的道路运输违规执法事件是引发此次整顿风暴的导火索。昨日,省交通厅对外正式通报了上述两地的违规执法事件。
  通报称,2005年12月1日,彭州市交通局公交出租汽车管理所,接到川M23965五菱面包车辆非法营运的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认定该车从事非法营运,扣留该车。12月2日,驾驶员唐某到该所接受调查,彭州市出管所将该车放行。随后,该车主向省纪委电话举报,彭州市出管所通过奖励职业举报人(民间俗称车勾勾),引诱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客运活动,对车主进行重罚,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6年2月15日,什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根据举报,段玖春未上户新车涉嫌非法营运,该处执法人员仅凭举报人证言证据,在没有其他佐证和未对当事人的陈诉认真核实情况下,做出了罚款9000元的处理,致使当事人不满,引发多次上访上诉。通报严厉指出,两地发生的违规执法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通报说,上述两起执法时间经披露后,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联名以《关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致全省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一封信》为题,给各市州委书记、各市州长写信;省纪委、省交通厅、省监察厅有关部门先后多次派组深入彭州、什邡市进行调查。
  联合调查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多
  经省纪委调查组调查,彭州市出管所存在严重问题,一是违反规定随意增设机构编制,违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规定,在批准设立出管所时未按规定召开编委会集体研究,对出管所职能也未予界定,造成因人设事、机构重叠、职能不清、执法不规范。二是超编聘用人员。从彭州市交管所、路政所、运输公司等单位抽调8人,另外聘用了5人协助执法,4人负责驾驶暂扣违章车辆。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该所一边处罚、一边奖励的简单做法,客观上助长了“职业举报人”以此谋生、以此谋利。通报中称,2005年3月—7月,职业举报人罗某每月在该所领取的奖励费达2万元以上,一年内获奖近12万元。四是巧立名目滥发钱,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该所支出76.4万元。
  通报称什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执法行为不规范,该处未认真核对事实、收集证据不足、就做出扣车并处罚9000元的决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05年该“职业举报人”向什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报非法营运车9次,领取奖金达5400元。二是超标准奖励举报人,按德阳、什邡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举报属实每辆给予100—500元的奖励,但该处领导决定把举报奖励标准提高到600—800元。
  痛下决心  省交通厅严整执法队伍
  据介绍,省交通厅决定从即日起用4个月时间,在我省交通系统中的路政、运政、海事、稽征、高速执法五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进行大整顿,并实行“八禁止”和“八不准”的规定。禁止酒后执法,禁止粗暴执法、禁止单人执法,禁止无证执法,禁止越权执法,禁止随意执法,禁止趋利执法,禁止谋私执法。“八不准”则是,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准处罚,执法人员着便装不准处罚,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准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准处罚,认定事实不准确不准处罚,罚款收据不规范不准处罚,适用法规不正确不准处罚,缴罚收支不分离不准处罚。交通执法人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社会各界可拨打028—85525257,85525315,进行监督举报。
  省交通厅明确要求今后我省各级运管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严禁使用有奖举报的方式。明确三种情况可有奖举报,即客运车辆出站超载,客运车辆及客运站擅自涨价、倒客、甩客。严禁各地擅自扩大有奖举报范围,严禁使用有奖举报的方式查处非法营运,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及其家属参与有奖举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活动。  
    记者张镜

发表于 2012-3-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市转发内江市交通局回复:
  网民:你好!2010年03月10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吴XX借哥一辆捷达轿车到内江接我女儿回家,途中搭乘两名陌生男子乘客,被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大队以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查扣。吴XX指出,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表明身份,态度不好,粗暴执法,他本人向东兴区法院提前行政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也不作任何答辩,只阐述原告不具起诉资格。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在将办理情况向你回复。
  一、调查
  (一)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广大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内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内江市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55名组成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在内江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在此期间,共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636辆,有效遏制了非法营运行为,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内江市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川R16068轿车被暂扣的经过
  2009年2月5日下午,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接运政举报投诉中心“96515”转来群众投诉一辆牌照为川R160XX的捷达车从事非法营运,希望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予以查处。接群众举报后,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安排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五分队在东兴区四号路对该车进行检查。五分队全体队员身着执法服装到达指定位置,下午17时左右,在东兴区汉安大道路段,五分队一名身着警服的交警上前拦下该车,检查车辆手续及驾驶员证件,另外一名巡警和一名刑警上前询问驾驶员及车上的两名乘客,经现场初步调查,发现该车有从事非法营运嫌疑,于是,运政执法人员上前向驾驶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后,将驾驶员和乘客请到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二楼),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我执法人员耐心解释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车上的两名乘客承认与驾驶员不认识,他们从安岳县周礼镇租乘该车到内江,与驾驶员谈好租车费为120元;而驾驶员吴XX也承认不认识乘客,他将乘客从安岳县周礼镇送到内江后,收120元油钱。至此,川R160XX号车从事非法营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之规定,对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决定对该车予以暂扣,并出具了完整的法律文书。在这一过程中,我联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无吴XX提到的“不明身份”、“十分凶恶”等行为发生。
  (三)对川R160XX轿车的处理
  2009年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对川R160XX车出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车处以20000元罚款。
  4月24日,驾驶员吴XX提出家庭经济困难,“欠债3万余元,至今无力偿还”,经安岳县千佛乡空洞村居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证实,报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同意该车实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首次缴纳12000元罚款
  (四)行政诉讼
  驾驶员吴XX不服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处理,于2009年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0年3月3日,向东兴区人民提交了《行政答辩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为:①《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示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未依法向答辩人提出赔偿申请,即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答辩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被答辩人当然不能要求答辩人予以行政赔偿;③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从被答辩人提供的《汽车转让协议》看,本案所涉非法营运车辆川R160XX的所有权人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即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相关证据
  ⑴川R160XX轿车系非法行驶车辆
  吴XX称川R160XX是借他哥的车,而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09年2月10日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查明,捷达车川R160XX所有人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遂与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证实,该车年审有效期2008年8月30日截止,被依法查扣时该车已违法在道路上行驶。根据该所提供的《买卖车协议》、发票等材料和蓬安县监察局提供的调查情况表明,川R16068已于2003年12月30日卖与营山县一汽修厂老板廖荣,买车人未按协议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而吴XX从买车人手中将川R160XX借出从事非法营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吴XX不具备行政赔偿诉讼主体资格
  篷安县交通运输管理年根据《买卖车协议》约定,该车未在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将对该车予以收回。而吴XX既不是该车的所有人,也不是该车的买卖人,不具备行政赔偿诉讼主体资格。
  二、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事件中,吴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在受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后隐瞒主要事实真相,误导社会舆论,企图逃避处罚。建议公开回复,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2-3-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谢谢你,大家都需要的好帖

发表于 2012-3-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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