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转发内江市交通局回复:
网民:你好!2010年03月10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吴XX借哥一辆捷达轿车到内江接我女儿回家,途中搭乘两名陌生男子乘客,被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大队以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查扣。吴XX指出,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表明身份,态度不好,粗暴执法,他本人向东兴区法院提前行政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也不作任何答辩,只阐述原告不具起诉资格。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在将办理情况向你回复。
一、调查
(一)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广大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内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内江市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55名组成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在内江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在此期间,共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636辆,有效遏制了非法营运行为,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内江市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川R16068轿车被暂扣的经过
2009年2月5日下午,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接运政举报投诉中心“96515”转来群众投诉一辆牌照为川R160XX的捷达车从事非法营运,希望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予以查处。接群众举报后,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安排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五分队在东兴区四号路对该车进行检查。五分队全体队员身着执法服装到达指定位置,下午17时左右,在东兴区汉安大道路段,五分队一名身着警服的交警上前拦下该车,检查车辆手续及驾驶员证件,另外一名巡警和一名刑警上前询问驾驶员及车上的两名乘客,经现场初步调查,发现该车有从事非法营运嫌疑,于是,运政执法人员上前向驾驶员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后,将驾驶员和乘客请到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办公室(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二楼),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我执法人员耐心解释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车上的两名乘客承认与驾驶员不认识,他们从安岳县周礼镇租乘该车到内江,与驾驶员谈好租车费为120元;而驾驶员吴XX也承认不认识乘客,他将乘客从安岳县周礼镇送到内江后,收120元油钱。至此,川R160XX号车从事非法营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江市联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之规定,对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决定对该车予以暂扣,并出具了完整的法律文书。在这一过程中,我联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无吴XX提到的“不明身份”、“十分凶恶”等行为发生。
(三)对川R160XX轿车的处理
2009年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对川R160XX车出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车处以20000元罚款。
4月24日,驾驶员吴XX提出家庭经济困难,“欠债3万余元,至今无力偿还”,经安岳县千佛乡空洞村居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证实,报内江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同意该车实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首次缴纳12000元罚款
(四)行政诉讼
驾驶员吴XX不服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处理,于2009年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0年3月3日,向东兴区人民提交了《行政答辩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为:①《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示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未依法向答辩人提出赔偿申请,即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答辩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被答辩人当然不能要求答辩人予以行政赔偿;③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从被答辩人提供的《汽车转让协议》看,本案所涉非法营运车辆川R160XX的所有权人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即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相关证据
⑴川R160XX轿车系非法行驶车辆
吴XX称川R160XX是借他哥的车,而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09年2月10日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查明,捷达车川R160XX所有人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遂与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证实,该车年审有效期2008年8月30日截止,被依法查扣时该车已违法在道路上行驶。根据该所提供的《买卖车协议》、发票等材料和蓬安县监察局提供的调查情况表明,川R16068已于2003年12月30日卖与营山县一汽修厂老板廖荣,买车人未按协议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而吴XX从买车人手中将川R160XX借出从事非法营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⑵吴XX不具备行政赔偿诉讼主体资格
篷安县交通运输管理年根据《买卖车协议》约定,该车未在规定期限(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将对该车予以收回。而吴XX既不是该车的所有人,也不是该车的买卖人,不具备行政赔偿诉讼主体资格。
二、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事件中,吴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在受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后隐瞒主要事实真相,误导社会舆论,企图逃避处罚。建议公开回复,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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