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四川省委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又称“22号文”),对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进行了明确,特别提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乡镇人大主席的人选同样“可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 不过,由于当年不是换届期,所以并没有对现实中的兼任模式进行调整。此次换届,省委原则上确定按照“换届一个、分设一个”的步骤全省推广。从目前的进程看,已完成换届的绵阳、宜宾、广元、遂宁、乐山、达州、巴中、眉山等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职均非市委书记兼任。至于乡镇一级,由于领导职数有限,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设人大主席。
更有利于人大行使监督权
四川并不是最早推行分设制的地方,国内大部分副省级城市的市级人大,以及部分省份的市、县级人大已在若干年前放弃了兼任模式。在四川省内,凉山州、阿坝州和甘孜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本就采用分设制。“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必须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省人大相关人士解释。此外,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巴中所辖4个区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等,也先后实现分设。
四川人大系统多位人士认为,分设制理顺了人大工作机制,更有利于人大行使监督权。而且分设以后,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主席)可以把全部精力集中在人大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根据省委“22号文”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将发挥核心保证作用,对同级党委负责。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人大常委会党组也将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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