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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 女职工有的欢喜有的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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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0:56 | |阅读模式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从90天上调到14周。产假增加,市民的反响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

  公务员 这是看得见的福利

  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从11月21日起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中将女职工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14周,增加8天产假、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生产、流产费用等一系列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政府任职的小王说:“我还没生育,算是赶上了好时候。单位给我们买了五险一金,还增加了产假,对此我们十分欢迎。不过我发现,新条例并没有提晚育延长1个月产假,不知道是否缩短了晚育产妇的假期呢?”

  针对小王的疑问,记者进行了相关咨询。据了解,此次延长产假,是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说的,而晚婚晚育,是计生方面的规定。计生方面并没有出台缩短晚婚晚育的规定,说明还是按原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晚育延长1个月假期的规定不会变。

  私企员工 可能增加就业危机

  在开发区电子厂工作的女工小陈对此很忧虑。“到底是福利还是增加我们的就业危机,这还很难说。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在一个较为轻松的岗位上班,产假之后岗位被人顶替,她只好做另一个繁重的工作了。还有一个朋友,一回到单位,人事科长就叫她继续休假,直到有岗位为止。”

  售货员小林的忧虑更深:“老板连五险一金都没给我们买,谈何增加产假,报销部分生育费用?这些只有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员工才能够享受到。”据一些私企老板介绍,他们在用人时尽量减少女工,使用女工会增加企业成本。

  措施逗硬 不执行处罚较重

  目前我市召开会议,将继续加大企业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这一措施将大大减少女员工的忧虑。

  另外,《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一旦经国务院签署生效,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行政条例,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轻重不在于罚款金额,而在于与其他行政部门,比如工商局、税务局等形成联动机制对用人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其违反用工条例的成本远不止于罚款的金额。一般企业不会轻易违反。

  (记者 李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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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2:56 |
主要是落实问题,中国的政策都落实了,那就是超过美国了。

发表于 2011-12-14 13:33 |
女人生小孩即是家事,又是国事,应该延长产假,期间产生的费用、工资应该财政报销,而不是用人单位,这样才有保证。

发表于 2011-12-15 14:30 |
我想有些企业以后也许会慎招女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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