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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金”别是为了“杀鸡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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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37 | |阅读模式

  2151万元罚金!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可能做梦都没想到,在当地市场和淘宝网贩卖假冒“鄂尔多斯”等名牌的羊毛衫,居然被鄂尔多斯警方千里抓捕,还被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南方都市报》12月16日)

  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应被追究责任。但个案公正是法律运行的起点,法律对地方企业“保驾护航”也应有边界,任何人不能作为“杀鸡儆猴”的道具。

  首先,《刑法》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但确定罚金数额应“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如果明显高出犯罪分子的缴纳能力,那就有损判决的严肃性。

  其次,李清店内吊牌价为2180元的假“鄂尔多斯”羊毛衫有4351件、1680元的有17403件……吊牌价达4300多万元,这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但吊牌价不是售价,据辩护律师提交的资料,假羊毛衫的真实售价仅100多元。但法院以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为由,坚持适用“吊牌标价”,可能有违“无罪推定”的法理。

  假冒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到底怎么算?据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销售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尚未销售的,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售价平均值计算。假冒羊毛衫的实际售价不过100多元,即便依司法解释按“标价”算,也应按网上的“标价”,而不是“吊牌价”。

  罪责应该相当,李清没有经营几千万的假冒商品,就不该承担这么重的刑罚。事实上,他4个月来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

  “天价过路费案”刚定案,就冒出“天价罚金”,前者把汽车超载的“惩罚性过路费”视为诈骗金额,后者以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样的深文周纳,不能体现司法专业性,只会加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耐人玩味的是,李清从浙江进货,在湖南销售,其犯罪地点不在内蒙古,却被鄂尔多斯警方千里抓捕。对于其中的管辖权争议,法院的解释是:据公安部内部的一份通知,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警方侦办假冒“鄂尔多斯”商标的案件。

  这样的“主场侦办”、从高认定犯罪金额,以及“天价罚金”,大有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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