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社发〔2011〕94号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宜宾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工资 通知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1日印
附件
宜宾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1〕2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经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
列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开展督查。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按照分级核定的原则,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核定。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妥善处理相关矛盾。
(二)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50-70%。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统筹平衡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五)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六)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国家关于改革性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草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平衡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退休(职)费关系,合理确定各职务等级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标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由现行经费渠道负担。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自行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人员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耍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应成立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署局组成的津补贴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工作进行督查,对未如实自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要求立即纠正外,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九、组织实施 (一)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及以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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