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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刑诉法二审取消“秘密逮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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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5:04 |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一审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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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5:07 |
不迈向JC治国道路!

发表于 2011-12-26 15:26 |
如果不纠正,一旦被滥用将是一场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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