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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情·杂谈] 避孕药实名何止“信息泄露”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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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有网友质疑这—规定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12月28日《南方日报》)

“紧急避孕药实名制”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国家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对于紧急避孕药严格管制以达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有效管理,方向上应不存在“原罪”。但在性教育、性知识普遍缺乏的社会语境下,这样的实名制毫无疑问存在着“矫过枉正”之虞。

    著名性学专家马晓年曾说,“一方面,中国的性产业很发达,全世界70%的性工具生产在中国,另一方面,固有的对于传统性观念的管制却很严厉。”实名制客观上将可能造成“性观念管制”的负面效果。在官方“保守”思维下,性教育的缺乏又加剧了“性观念”的自我禁锢。

  事实上,对于紧急避孕药管理,各个国家都表现出“谨慎”的一面。2007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将紧急避孕药从处方药改为非处方药时,曾引起不小的争议。最后决定药店必须配备专业药剂师和健康咨询人员,只有他们在场,女性才可以不需处方直接购买紧急避孕药;购药前,药剂师会先了解女性的月经周期、性行为发生时间,以初步评估其是否已经怀孕;而在德国、韩国和日本,除了必须持处方购买外,日本的药店干脆不允许销售,有需要的女性必须上医院就诊。一个基本的共识是,紧急避孕药“必须在医生或药剂师的指导下使用,且只能作为事后补救,肯定不会成为主流用药”。

  由此看来,避孕药的实名制,显然不是“两非”之乱的一剂猛药,而恰恰折射出“急功近利”式的短视。人们的用药行为与社会观念的更新息息相关,这注定是一个长期调理过程,而非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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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两个人XXOO都晓得了?

发表于 2011-12-29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不知!!

发表于 2012-1-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两个人XXOO的时候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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