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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南路小学原女校长雇凶杀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女校长余琳被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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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上午,南充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白成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布衣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任海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联布益西和洛绒丁真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合并判处被告人任光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合并判处杜金涛有期徒刑三年。

由于没有参加庭审,故不方便对此案发表意见。但个人认为:
1,余琳指使布衣尕杀人是否有明确的主观授意,是否存在布衣尕超出犯意。
2,杀死文献礼的主意是谁首先提出。
3,余琳是否罪大恶极,非杀不可。
4,余琳是否有其它量刑情节。

余琳的亲人现在应当放弃花钱找关系这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扎扎实实的委托律师,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故认为余琳应当委托律师,立即上诉。
推荐如下律师:陈有西、宣东、田文昌、张青松、杨旷生、钱列阳、杨金柱、斯伟江、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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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是打广告的,并且个人认为:余琳应该被判死刑,即使上述,在终审环节中,也应当维持原判。
再者,今天只是宣判,并不是审理。

发表于 2011-12-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发表于 2011-12-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说的,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后果特别恶劣,随便用套哪款法规都是罪有应得。

发表于 2011-12-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拉生意了哦

发表于 2011-12-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和普通银行里支出金钱不一样,在「善」的银行里,人越有善念,越有善良的行动,银行里的「善」的资本反倒越用越雄厚。
  
    善良是生命中用之不竭的黄金,帮助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善事做少了!!!!

发表于 2011-12-3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校长真是死得不值

发表于 2011-12-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是不是都是你们所里的律师哦,乱求搞,打广告

发表于 2011-12-3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

发表于 2011-12-3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这个不解释哦!

发表于 2011-12-3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虑到被告人余琳不是非杀不可,此案因家庭纠纷所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借款不还、恶意侵占是此案直接的导火线),故可考虑可否对余琳适当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死缓,考察期满改判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也就是终身监禁。

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特区,这就是最高刑罚。

发表于 2011-12-3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昔日的校长啊:@:(

发表于 2011-12-3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

发表于 2011-12-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罪有应得。

发表于 2011-12-3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斯伟江不错
发表于 2011-12-3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人壬 的帖子

并且个人认为:余琳应该被判死刑

发表于 2011-12-3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评论,飘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3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凶残的杀人犯杀的是楼主,我们的大律师一定会辩护说,是楼主自杀,碰到刀口上的,建议凶残的杀人犯起诉被杀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3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律师提出先付律师费100万,把胸口拍出血来振振有辞地说,本律师包打赢这场官司。再悄悄的说,我与XX法官,XX法院领导是“铁锅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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