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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uanhaozi

就这样侮辱我们四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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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6-5-23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笑看西边斜阳在2006-5-19 8:50:00的发言:

四川人应为出现小偷感到耻辱.

四川人应万众一心声讨那个败坏四川人形象的小偷,这样才能客观反映四川人的整体素质!

该事件与河南人在深圳的遭遇有本质的区别.

兄弟你这样说就不对了.四川人向来富有同情心,不会去做那些落井下石的事情.她错了,自然有法律会惩罚她.一个小偷,还用不着四川人"万众一心"去声讨.其实用我们话来说"都是一个生产队的",做人不要不狠.否则会有报应的.

我看应该声讨的侮辱四川人的那些人.没错,她是四川籍的小偷.但她不代表所有的四川人,她有自己的尊严,凭什么把"小偷,四川人"挂在她的胸前?这是赤裸裸的侮辱!当年人有人把"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挂在门口,以此侮辱华人,让大家铭记于今,让大家对"人格"有最痛楚的认识.现在洋人侮辱我们的时代早就过去了,我们就该把"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样极端狭的岐视主义继承过来用在自家同胞的身上?真是太荒唐了!

我看,这件事情与河南人在深圳的遭遇没什么本质的区别中.因为,这两件事情都反应出一个同样的主题:地域岐视!

发表于 2006-5-2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8 楼的 笑看西边斜阳

我看你应该谴责你父母怎么生了你这样的瓜袜子!

发表于 2006-5-2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TMD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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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4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奶奶的

真的有没有人站出来啊,有的话叫我一声,算我一个

发表于 2006-5-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美佳购物中心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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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应该是在福建吧.造假药的地方.

涉嫌违法犯罪,应严厉查处当事人!

发表于 2006-5-2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助者天助之.先强自身,再怨他人.

不过,如果实在过分的话,咱们四川人一样雄起.

发表于 2006-5-2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域是个公共概念,这样做无限扩大范围,当事人的作为应该受到惩罚。

发表于 2006-5-2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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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晋江地区造了好多假药!

害了我多少同胞!

这地区还那么耀武扬威!

四川兄弟姐妹们,踏平他们 !!!!!!!!!!!!!!!

发表于 2006-5-25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5-2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区沙漠说,小偷也有人格尊严,这是犯法的在人家脸上写出字。写出四川人,是不应该,这种侮辱人,不是不报,时候一到你们四川人要报,象我们就不罢休。[em06]

发表于 2006-5-3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06-5-3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损坏人格,侮辱公民名誉,对当事造成严重精神损失。并且还要写上“四川人”什么意思?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没有小偷?晋江市就没有?为什么要侮辱我们整个四川人?强烈抗议,为四川人讨回公道,也为小偷讨回价格尊严。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6-5-3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丢TA 老木 ![em06]

发表于 2006-6-1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川人应该强烈抗议!!!!!!!!!!

                       当地政府应该道歉!!!!!!!!!!!!!!!!!!1111

发表于 2006-6-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小城流浪者在2006-5-19 8:22:00的发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诉诸法院,要求有关人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如果这样的事情不告,你们四川人真的是没有用!你们四川法律界的人就更没有用了!!!

说得好,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06-6-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四川人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06-6-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岛乃一蛮荒之地,当年苏东坡流放的地方。

发表于 2006-6-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16][em16][em16]

发表于 2006-6-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川人应该强烈抗议!!!!!!!!!!

当地政府应该道歉!!!!!!!!!!!!!!!!!!

------------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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