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纳税人起诉恶官的权利
意大利最高法院10月21日驳回锡耶纳市现任市长布赞卡的上诉状,裁定布赞卡的妻子搭乘其公务专车违法,维持锡耶纳上诉法院对他6个月徒刑的判决。1995年8月布赞卡担任锡耶纳省省长时,曾用自己的公务专车将外出旅游的妻子送到南方的巴厘市码头。其妻旅游结束后,布赞卡又派专车把她接回。意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就此将布告上法庭,指控他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这类新闻对我们中国读者来说总感觉有点像“天方夜谭”。一个省级或市级领导干部用公家的车子接送一下家属,在我们这里虽也不会被认为是应当的,但似乎也难算得上是多了不得的事。至多只不过是“影响不好”。所能给出的最严厉处分可能就是撤职了,像意大利这位市长一样判刑入狱,那是绝无可能的。异国的这件事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首先是个公众知情问题。按说省长大人“公车私用”一回,平民百姓根本就无从知晓,发生这样的事情,至多只是在内部“消化”掉。可见要能对官员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必须提高透明度,对于在任官员的不当不法行为,媒体也要能有曝光的勇气与权力。这一点非常重要。
另外,公众树立这样一种认识很重要,就是官员以权谋私就是浪费公款,而浪费公款实际就是损害纳税人利益,就实际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公众就可就此追究其侵权责任。近年来这种说法虽也有人提起,但似乎尚未能够深入人心。
作为消费者协会,在我们这儿的主要针对对象是那些侵犯消费者、纳税人利益的商家、企业。像这种官员浪费公款就是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观念,并将这种行为纳入具体维权行动当中的作法是没有过的。那么我们的消费者协会是否能受此启发,将这种官员侵犯纳税人利益行为也包括进工作针对对象之内去呢?
像这样的法院给公车私用者判刑更是不可能。只有那些严重渎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者才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公车私用之类从来就是与法律处罚不沾边的。我们能否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之中赋予公众起诉那些损害纳税人利益但又够不上严重渎职者的权利呢?公诉不够标准,刑事自诉可不可以呢?利益受损方起诉实施损害者,在法理上怎会站不住脚呢?
有的官员公车旅游、扫墓、迎亲,有的千里驱车送子女上大学,这些无一不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但这些官员包括那些被媒体曝光者,又有几个受到过处罚,更有几人落得个像意大利那位市长一样的下场呢?公车私用以及更为恶劣的现象所以屡禁不止,能说与缺乏处罚力度,尤其是缺乏来自纳税人方的直接制约无关吗?
不能只有“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没有“自下而上”的制约。利益攸关者的制约缺席,监督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其他方面工作不亦是如此吗?(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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