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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杜生

1月9日下午6点,又见民工 堵路 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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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会刚刚结束,又见群体事件,南充市委政府伤不起呀。

发表于 2012-1-1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多嘴猫 的帖子

都要打击!堵路的还不是堵的普通人的路,坐在公交车上的不着急吗?

发表于 2012-1-10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110 发表于 2012-1-10 08: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感觉现在社会乱套了样·
上面传达的精神在下面落实不了
感觉现在就是一盘散沙

社会的发展已经造就了一批腐败无能的分子,这就是他们在其中造成现在这个社会的不和谐的现象啊,首要责任的应该是南充劳动监察支队的,他们的职责就是做这些的,最好去问问他们在做什么工作?

发表于 2012-1-1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发表于 2012-1-10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奸商!
发表于 2012-1-1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汗钱都吃  良心喂狗了

发表于 2012-1-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把人家逼急了才出此下策,过年了别人婆娘娃儿等钱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黑心老板不得好死!

发表于 2012-1-1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南充劳动监察支队的猪们出来工作,不要一天座到办公室里喝茶。

发表于 2012-1-1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了又顶。

发表于 2012-1-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浅浅的清溪 发表于 2012-1-10 1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多嘴猫 的帖子

都要打击!堵路的还不是堵的普通人的路,坐在公交车上的不着急吗?

如果都要打击的话,劳动监察部门更应该打击。

发表于 2012-1-1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都是血汗钱啊 !

发表于 2012-1-1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拖欠民工工资的人生娃没PY~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2-1-1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天桥 。

发表于 2012-1-1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1-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年年有,这说明了我们的劳动监督部门都是在吃干饭,法律条文也就TMD 一张废纸,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的软弱无能和麻木冷漠,这样的悲剧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确实早该结束了!

发表于 2012-1-1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用,没有心思工作建议他们吃萨克丘比特!

发表于 2012-1-1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资金连断了.:L

发表于 2012-1-1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2-1-1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问我 发表于 2012-1-9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还有欠工钱的哦

  现在的房地产在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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