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10日上午十点五十分左右,本人(卓女士)行走在广安市广安区老运管所洪州大道,突然间被高空坠下来的瓷砖砸到头部,当时血冒出来,立马求救民警协助,可也不见有明确的回复,只说尽力去调查,后去诊所包扎了一下,头部受伤处有两条小口.....
天啊,像这种高空坠物屡次发生,难不成遇害者都得自行承担吗?法律何在?公道何在?良心何在?
现寻求广大朋友帮忙,我该找谁要个说法?
网友 上行律师事务所: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首先确定是什么“物”,其次确定为什么会“坠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如果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五条)
2、如果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七条)。
希望网友回答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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