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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粥里密屎

誓将“初夜”现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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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分别判处公司正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分别判处公司正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2-2-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

发表于 2012-2-1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龙包:@

发表于 2012-2-1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向楼主致敬!因为你生花妙笔的天赋才情与嫉恶如仇的宅心仁厚。
   但本人今天上来,除了对楼主的膜拜,还有就是,欲借楼主宝地,就一些传闻与误会予以澄清。如有打扰,还望海涵。
   本人已N久不到这个坛里玩,SO,未能及时拜读大作。但春节前后与朋友的聚会中,不止一人说论坛里有一篇关于利达公司的神贴,声名远播,疑似本人所为。开始本人并未放在心上,后愈传愈烈,遂感有异。今天适逢周末有空,为正视听,特作如下声明:
   1、本人与本文概无关系。楼主才情,本人高山仰止;楼主大作,是本人永远学习的楷模;本人愚钝,断写不出楼主如此神作,实在不敢掠人之美。
   2、利达公司作为一独立的社会组织,自有其运行规则,本人非其内部成员,对其经营与运作,本人概不知情。
   3、利达公司如涉嫌违法,自有法律对其惩处与制裁,与本人概无关系。
   4、本人赞赏楼主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民行为。
   5、本人作为国税局家属院业主,对此次土地权属之争,有一定程度了解。如楼主愿意垂询,本人乐意效劳,以便厘清真相,正本清源。

   最后,本人真诚地祝愿楼主以及关心此事件的朋友、网友们,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发表于 2012-2-1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2-2-1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3456789wo 的帖子

感谢关注!望明示谁是哈龙包?

发表于 2012-2-15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爱你一千万年 的帖子

感谢关注!1

发表于 2012-2-1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2-2-1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中石化1200万的吊灯,我没有嫉妒;看到郭美美的玛莎拉蒂,我没有嫉妒;看到原铁道部总工程师张曙光在美国3000平米的豪宅,我没有嫉妒;看到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依法临幸红楼梦女演员,我没有嫉妒;看到官二代用一句“我爸是李X”秒杀一切法律,我没有嫉妒;看到台湾同胞一人一票选总统,我嫉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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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1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

发表于 2012-2-16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D:D:D

发表于 2012-2-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2-2-16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起初他们迫害共产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马克思的信徒。”
     “后来他们迫害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日耳曼人。”
     “再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牧师。”
     “最后他们迫害到我头上,我环顾四周,却再也没有人能为我说话。”      
                                                                    ——马丁·尼莫拉

发表于 2012-2-1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我们的政府尽快给出真像!

 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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