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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门的

[群众呼声] 广元大丰木门野蛮施工,致路人骨折不理!政府调解不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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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没有硬化的时候,听到的是埋怨。
硬化后呢,怎么还是埋怨呢!
为什么大家就不能有话好好说呢?
其实,万恶的不是什么什么,万恶的是人心啊!
发表于 2012-1-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让杯具再发生!

发表于 2012-1-1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慢慢来哈 的帖子

逻辑混乱吧你。好比楼主其实从来不反对建公厕,而是反对建一个没有坑,没有槽的公厕。

发表于 2012-1-16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为何无进展?等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i疯了 的帖子

申明下,上面受害人只住教师街,并非学校老师。施工方从施工到出事前本来就盖过井,路上一直全没路灯。也没采取临时照明措施。

发表于 2012-1-1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19楼说得对

发表于 2012-1-16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决定把木门教师街硬化还真不该呢,看看。以前没有硬化,有人在网上闹翻了,现在硬化了,自己不小心摔了交子又找政府的麻烦,哎!
现在的人啊!真是的哟!
还是网友们说的对呀!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看来在公路上开车的,若果翻到路边,由于树木还小没有挡住,是不是还要找植树人的麻烦呢?为什么不种大树,要种小树啊!真是的!人心不古哦,什么素质!
发表于 2012-1-1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当地的政府出面,要求施工方付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2-1-16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腐渣工程 害人不浅  这种豆腐渣工程早该像恐龙一样灭绝了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管理一下 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发表于 2012-1-1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施工方负责
要求政府处理,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2-1-1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几个人,,,给他野蛮回去就行了。。。。。:@

发表于 2012-1-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甲有点多,28#的兄弟说得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2-1-16 17:11 |只看该作者 |摸Ta一下 串串门
看来决定把木门教师街硬化还真不该呢,看看。以前没有硬化,有人在网上闹翻了,现在硬化了,自己不小心摔了交子又找政府的麻烦,哎!
现在的人啊!真是的哟!
还是网友们说的对呀!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看来在公路上开车的,若果翻到路边,由于树木还小没有挡住,是不是还要找植树人的麻烦呢?为什么不种大树,要种小树啊!真是的!人心不古哦,什么素质!

发表于 2012-1-16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素质也不高啊,高大爷,听说你还是日报记者呢。在街道公共场地施工有点安全意识好不?要是那天你也掉到那个没任何安全措施的井里,摔个骨折残废什么的。你要忍住不找任何人,你就有素质,不然就是鸟人!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fselll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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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本人不是木门人 的帖子

听不得不同意见哇?要所有人跟你一起闹?你现在解决没有嘛?瞎起哄

发表于 2012-1-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IUHI 的帖子

你眼睛是干什么用的?
出了事就想尽千方百计的找人赔偿。人家的钱钱那么好要么?呵呵呵

发表于 2012-1-1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某些人去补下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2-1-1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没有文化的人就是这样,自己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政府调节不可能会有多大的进展的,当事人不愿意到场,别人又不能拿他怎样。应当让它受到法律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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